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提存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院现将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权利人或经本院通知尚未来领取的执行案款予以公告,请相关权利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有效身份证明及执行案款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联系执行人员办理执行款认领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案款公告汇总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