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及人财物等重点部门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的设立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审判执行和行政装备管理(财务)等部门可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其它部门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威信高、具有部门领导任职经历或相同职级的非领导干部中选任,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兼职廉政监察员从本部门副职领导干部中选任。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的党支部副书记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有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第五条 专职廉政监察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名,政治部门考察,党组研究决定任命;兼职廉政监察员由各部门推荐,经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报院党组批准后行文公布。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如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调离原岗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原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名或推荐新的廉政监察员。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廉政监察工作以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分析反腐倡廉工作形势、落实反腐倡廉建设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开展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党风廉政教育;

(二)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四)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有关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来信来访配合进行初核;对有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情节的干警视情况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对投诉不实的,应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五)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向所在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政策方面的咨询;

(六)审判执行部门的廉政监察员对本部门受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它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

 除上述职责外,专职廉政监察员还应履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监察职责。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的支部会议、部门会议,列席合议庭、庭务会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以及重大敏感、社会关注类案件的评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要求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政治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被考察干部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廉政监察员作为被考察对象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带头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的,应撤销其廉政监察员职务。

第十二条 廉政监察员与其所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专职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专职廉政监察员在同一部门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或者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专职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廉政监察员 实施办法 通知

                                      (共印50 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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