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了贯彻和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这条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含意: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例如,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被告就有权进行答辩或反诉,双方都有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等。他们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样也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发生。2、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所谓地位平等是指在打官司时,无论是原告、 还是被告;也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个人出身、社会地位、 单位大小都不影响诉讼地位平等,不允许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发生。 3、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这是当事人在打官司中实现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凭感情办案,乐意听的就让当事人说,听不进去的就限制当事人发言,有时甚至限制其提供证据的权利。这无疑是同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贯彻平等地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大胆地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地履行诉讼义务。要求人民法院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