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证指南(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登记机关出具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或登记机构出具的主体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入职证明、工资单等。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还需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属工伤或因伤、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伤势鉴定、医疗费单据等证据。
四、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及送达劳动者的证据;(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的证明。
六、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全额的计算清单。
七、其他举证事项请参阅本院的《举证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