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须知

 

一、 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申请追加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5、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可以申请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6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的,可以申请追加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申请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申请追加或者变更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9、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者由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

10、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死亡,可以裁定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受遗赠、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1、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的,可以申请追加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12、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可以申请变更名称后的主体为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

13、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者由当事人承担的,可以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人民法院在收到追加、变更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当事人。

四、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者驳回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的裁定。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上述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同时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财产的,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一般应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得对上述被控制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

因查封、冻结、扣押错误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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