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依法定程序设立,有自己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必要的为自己所有或依法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另一重要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在法院起诉、应诉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组织,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这些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 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经理等。有的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如副厂长、副经理。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 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其诉讼行为由法定代表人实施。但法定代表人本人不是当事人,当事人是该法人本身。法人的一些经常性和一般性民事诉讼活动,则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律师或经过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