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受到损害,可否向法院起诉?

名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在确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作出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在日常生活中,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的侵害,往往表现在散布有损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名誉的虚假消息,如用道听途说的消息诬蔑某蚊香厂生产的蚊香对人体有害,以致使该厂名誉及经济效益受到巨大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加害人要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通常应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侵害的人是特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管加害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3、在客观方面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即行为人陈述的内容明显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名誉侵权。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到人民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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