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证指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约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或登记机构出具的主体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当事人为死者第一序继承人的证明;是死者或重度伤残者的被扶养人的,应提交扶养关系存在及符合需扶养条件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入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害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需专人陪护的证明;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单据、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害的,提交财务的权属证明、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4、被告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五、其他举证事项请阅本院的《举证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