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证指南(合作建房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合作建房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合作建房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提供合作建房的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出地一方的合作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的报建、审批材料。
四、提供有关实际出资金额、方式、时间等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有关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证明等。
六、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已预售或者已建成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时间、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等证明材料。
七、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其他举证事项请阅本院的《举证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