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法执建[2015] 3号司法建议书(曹珊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穗天法执建[2015]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20151119上午,本院因执行曹珊等人申请执行徐德乾等人民间借贷19案需要,到贵行办理扣划徐德乾银行存款的手续。本院两位执行人员按规定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但贵行以两位执行人员均是法警身份为由,拒绝办理扣划手续。同月20日,本院就此事与贵行电话沟通,贵行勉强同意本院两位法警办理相关手续。同月21日下午,我院两位人员再到贵行办理扣划手续时,贵行要求执行人员先到贵行25楼查询部门办理登记,再到32楼法规部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到28楼办理扣划手续,整个过程历时1个多小时,且未能当场把《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交回给执行人员。

本院认为:贵行做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此,特向贵行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法警属于执行人员,贵行不得拒绝协助执行

首先,法院指派执行扣划任务的法警持有有效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证实其具备执行公务的职权,属于法院的执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司法警察不得办理扣划银行存款。其中第七条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规定司法警察部门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可见,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是其职责之一。贵行拒绝办理扣划手续的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早已失效。其次,法院指派执行扣划任务的法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的 “执行人员”,其虽然不是执行裁定的决定者,但是送达执行裁定和通知的执行者,因此,贵行以法警身份为由拒绝协助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于法不合。

二、贵行应依法立即协助法院执行,并不得拖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贵行要求执行人员耗时1个多小时辗转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之后,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明显违反了该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处罚规定,我院依法可对贵行、贵行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希望贵行认识此种行为的违法性,及时予以纠正。

以上建议,请贵行认真研究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我院将根据贵行的函复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联 系 人:执行局  李云芳

联系电话:020-83008698

 

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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