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法刑建[2015]1号发广州市司法局的司法建议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穗天法刑建[2015]1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陈宇坚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宇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陈宇坚于2010127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机构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200710808696。为此,本院特向贵局建议:

1.依法吊销陈宇坚的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陈宇坚因犯罪已被本院判处刑罚,依法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建立健全查处律师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贵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律师失德失信、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的职责。建议贵局加强制度建设:一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为贵局严厉查处和纠正律师失德失信、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二是健全律师执业档案制度,建立律师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切实履行直接管理责任,加强对本所律师的监督管理,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管理责任。

3.健全完善律师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培训、讲座,组织开展对律师的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纪律的教育培训,增强律师的责任感与荣辱感,珍惜律师荣誉。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本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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