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法民建[2015]14号合富置业司法建议书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穗天法民建[201514

广州市合富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近期,本院在审理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过程中,发现买家出于信任将定金等交易资金交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代为转交的情形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一些因上述执业人员侵占交易资金而产生的纠纷,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买卖双方选择专用账户交割交易资金。

2014111正式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上述规定中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类似“支付宝”,与网签、房地产登记等系统联网,运用其划转交易资金,可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监控,大大提高了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建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除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尽量引导买卖双方选择如利用上述账户交割交易资金等更为安全的资金交割方式。

二、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本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会以“特别声明”等书面方式提醒买卖双方不要将交易资金交给执业人员代收代付等,这种做法对提醒买卖双方提高警惕有所帮助。但需指出,除此以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以采取更为具体有力的措施从自身入手来加强对其执业人员的监管,特别是还应加强对其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仅以书面方式提醒买卖双方自身提高警惕,而不对其自身执业人员采取监管措施,从而导致其执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买卖双方信任而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居间人也可能会因为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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