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案件受理范围

我院案件受理范围

 

 

一、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

我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如: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外。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⑴ 侮辱、诽谤案;

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⑶ 虐待案;

⑷ 侵占案。

2、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⑴ 意伤害案(轻伤);

⑵ 非法侵入住宅案;

⑶ 侵犯通信自由案;

⑷ 重婚案;

⑸ 遗弃案;

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⑺ 侵犯知识产权案;

⑻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商事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额之限制:

1、 标的额为8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600万元以下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在我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或者在黄埔区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

4、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我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

1、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4、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7、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申请公示催告等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三、行政案件

 本院受理除上级法院管辖外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⑴ 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⑵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⑷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⑸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⑹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⑺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⑻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⑼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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