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购买保健品
过度相信保健品对身体健康的作用
这是现代社会中不少老年人的“执念”
于是,就有人盯上了这“商机”
借着推销保健品的名义诱惑老年人“入局”
老人“听信”投资保健品,20万投资仅剩1万多
爱保养的乔伯有购买保健品的习惯。某一天,他从某健公司的员工处了解到某健公司正在招募子公司发起人,投1万挣3万,投资回报可达3倍!乔伯听到后心动不已,不久之后便决定拿出20万进行投资。
乔伯与某健公司随即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乔伯正式成为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联合发起人,享有价值30万元的产品及相应子公司股权,并获3倍回报共计60万元。但在成为“生意搭档”后的两年里,某健公司除了让乔伯两赴外地以优惠价接受干细胞针剂注射和基因组检测,并收到了1万多元的分红外,其余“好处”“得益”均没有兑现。双方说好要成立的某市子公司迟迟未见踪影,签约时承诺的3倍回报也没有达到,乔伯遂将某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健公司返还投资款20万元。
某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产品供应合同,乔伯所付20万元是货款而非投资款,而某健公司已根据《协议》为乔伯提供了折合价值30万元的干细胞注射服务和基因组检测服务。同时,子公司是因人员未招齐才无法成立,只有产品未被使用或有质量问题才能退款,因此乔伯的情况不符合退款要求。
法院判决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乔伯与某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约定了乔伯是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联合发起人,但未明确协议中所涉产品的具体内容,某健公司单方确认产品内容存在不妥。反之,协议中所涉某市子公司至今未成立,即协议约定的合作事宜并未实现,乔伯诉请某健公司退款有理有据,据此依法判决某健公司退还乔伯18万余元。
法院审理--民事审判二庭 郝银清法官
本案中,乔伯与某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乔伯在向某健公司转账20万元时附言亦为“投资某健子公司注资款”。
根据案涉《合作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合作事宜”为乔伯成为某健公司某市子公司的联合发起人,其享有购产品20万元拥有30万元产品并赠送子公司股权等相应权益,但并未具体明确有哪些具体产品。由此可见,案涉《合作协议》所涉的20万元同时具有投资款及货款的双重性质,该份协议有别于其他常见的商事合作合同,审理时须从乔伯是否成为联合发起人及获取约定产品两个角度分析考虑。经乔伯与某健公司双方确认,案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某市子公司确未成立,即《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事宜并未实现,而某健公司所称乔伯已获取产品也仅有单方自行制作的消费记录表,该表格也未经乔伯签名认可。虽乔伯表示其已做基因检测及注射2次针剂等,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项目即对应合同约定的产品,某健公司所称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健公司应向乔伯退还剩余投资款项18.9万余元。
判决后,某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某健公司分期退还12万元给乔伯,并撤回上诉申请。
法官提醒
老年群体的鉴别能力和风险防御能力较弱,面对眼花缭乱的保健品和投资理财产品,往往容易在推销员的热情中丧失应有的警惕,轻信口头承诺、高额回报。同时,保健品不是药品,也不能对待药品治疗。购买保健品要理性谨慎,若有不舒服还是要尽早去医院接受正规对症治疗。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盲目相信以高额回报为噱头的投资理财产品,在进行大额理财、大额投资前,切记三思而行,并和家人沟通商量,以免落入“投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