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合资购房
房子登记在姐弟二人名下
8年后,弟弟婚姻走到尽头
弟弟的房产份额“一分为二”
13年后,姐姐却将“前弟媳”告上法院
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房贷”
这笔“房钱”到底应该怎么算?
“前弟媳”离婚13年后,遭“前姑姐”诉“还房钱”
2001年11月,小明和小娟喜结连理。2003年8月,小明与姐姐阿穗看中了天河区某花园的一套房产,遂决定合资购房。自此,小明和阿穗不仅名下多了一套房,还背上了一笔“房贷”。《贷款合同》约定,小明和阿穗向银行贷款24万元,贷款期限为22年,月供金额为1460元,每月从姐姐阿穗的银行账户内自动扣款。
2009年11月,小明和小娟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还曾就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再度闹上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以及购房时小明的婚姻状况,判决案涉房屋由姐姐阿穗享有64.32%产权,而小明因购房时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小明及小娟各享有17.84%的产权。判决生效后,案涉房产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一直由小明及家人居住在该房屋。
2022年,小娟突然收到“前姑姐”阿穗向她提起诉讼的“通知”。阿穗认为,案涉房产是她与弟弟小明合资购买的,购房贷款也应由她与弟弟小明共同偿还,但弟弟从未支付过。如今小娟根据法院判决获得了弟弟小明原35.68%房产份额的一半,那小娟也理应与小明共同分担房贷份额的一半,即12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购房贷款。据此,阿穗将小娟诉至法院,要求小娟支付银行贷款6.2万余元。
小娟辩称,案涉房屋在她与小明离婚前就已办理了过户,当时已提起还完全部房贷。另外,案涉房屋一直由小明居住使用、出租获益,每月4500元的租金用来支付每月房贷绰绰有余。反之,她虽然占有房产份额,却从未享有过其应得份额产生的利益。
法院判决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穗和小明同出资购买案涉房产,案涉房屋产权由阿穗和小明共同享有。小娟基于与小明的夫妻关系取得小明房屋产权份额的一半,其享有权利来源于小明对案涉房产享有的份额,不负有向阿穗偿还房屋贷款或出资的义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阿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判决后,阿穗、小明和小娟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天河法院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 张翼
阿穗和小明为购买案涉房产向银行贷款了24万元,二人作为借款人理应偿还借款。根据姐弟两人的出资比例,法院判决阿穗与小明所占房产份额分别为64.32%和35.68%。又鉴于小明贷款买房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其房产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小明和小娟离婚后法院判决二人各占一半,即每人享有案涉房产17.84%的产权份额。
表面上看房屋最终属于阿穗、小明、小娟三人按份共有的状态,但其实三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律依据却不相同:阿穗和小明属于共同出资人之间基于共同出资买房形成的共有法律关系;小娟和小明则属于出资人的配偶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关系。三人两两之间形成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阿穗与小娟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阿穗不向其弟弟小明即共同借款人、共同购房人主张共同还贷,而是直接起诉“前弟媳”小娟偿还银行贷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阿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系姐弟共同出资购房,姐姐基于弟弟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前弟媳偿还购房贷款的纠纷。现实生活中,类似合资购房的现象十分常见,一旦出现债务纠纷,一方出资人往往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出资人的配偶承担债务。
然而,房屋产权由各出资人共同共有,某一方出资人的配偶基于夫妻关系取得的房屋产权,其权利来源于该方出资人对房产享有的份额,并不当然负有向其他出资人承担出资的义务。故在此提醒非夫妻关系的房屋共有人,房屋虽然共有,责任仍需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