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我市两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形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广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实施细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是指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法院网、广州审判网等法院指定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站。
第三条 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
(四)依法判处死刑的;
(五)依法不公开审理的;
(六)案件上网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并经法院准许的;
(八)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五条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案件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一审法院负责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经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二审法院负责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第七条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广州审判网、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公布各业务庭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上网率等,并适时抽查,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承办法官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日内提交应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并对隐名处理后的裁判文书于3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法院信息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提交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在2日内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技术处理,并在承办法官审核确认后及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法院网、广州审判网。
第十一条 法院调研部门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收集、汇总、分析公众和当事人对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意见,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提交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同时报司法公开办公室、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不予上网的,须经过合议庭评议。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由承办法官在审判系统中填写《撤回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审批表》,随同裁判文书报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查后层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执行本实施办法中遇到的问题,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