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形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是指《中国裁判文书网》、天河法院官方网站等法院指定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站。
第三条 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
(五)案件敏感,上网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并经法院准许的;
(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 案件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一审法院负责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第五条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天河法院网、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承办法官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日内,在审判管理系统点击案件生效;点击生效后 3日内,根据《裁判文书上网技术处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拟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并完成上网裁判文书的确认、提交工作。
第七条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其姓名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进行匿名处理。匿名的方式为“姓氏+某”,例如“陈某”、“张某某”;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用“姓氏+某甲”、“姓氏+某乙”等形式替代,例如“张某甲”、“张某乙”: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四)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
第八条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直接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或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律所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其地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员”等。
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第九条 上网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规范如下:
案件名称统一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某公司与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的分类方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
因《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系统暂时不支持图片和表格格式,故裁判文书中不能插入图片、表格或文本框。如删除的图片和表格会影响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可以在插入位置加入文字说明图片或表格的内容,说明文字用括号括起。
第十条 裁判文书的文本格式为:
除涉外案件外,一般裁判文书标题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名称”,居中,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裁判文书案号、正文等,居右,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等内容。
第十一条 院司法公开办公室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公布各业务庭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上网率等,并适时抽查,归纳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上网裁判文书上报系统、裁判文书纠错系统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处理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对承办法官提交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天河法院网》。
第十三条 调研科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天河法院网》设置裁判文书意见反馈项目,每季度收集、分析一次公众和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意见,提出对策建议,并提交院司法公开办公室、案件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无须上网的,须选择不上网的理由。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由承办法官在审判系统中填写《撤回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审批表》,随同裁判文书报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经市中院审管办审查后层报省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的通知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出入的地方,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