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其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提交文件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副本;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被委托人限于律师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员。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以下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被执行人无行为能力的,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执行人;
3、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限于律师或者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自己的财产。
被执行人是经济实体的,还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现金流量表;
5、资金平衡表;
6、季度决算表;
7、税务报表。
被执行人提交材料仅供办案之用,所涉商业机密,本院将严格依法保密。
不报、虚报、假报、瞒报的,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到庭
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仅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五、执行措施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委托审计、评估等措施、变卖、拍卖、以物抵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举报财产线索者、上网公布赖债者名单。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七、执行和解
如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如未按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八、不服执行依据
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九、不履行义务的风险
(一)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直至刑事制裁:
1、拒不填写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不报、虚报、瞒报、财产信息;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将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抵押;
3、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
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
6、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7、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8、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它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9、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二)失信惩戒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将向相关单位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三)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一杯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
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决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决无法执行。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回避
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法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法官时提出。执行法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十一、禁止行为
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馈赠款物及其他好处;
2、邀请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宴会和其他娱乐活动;
3、报销应当由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4、借款物给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5、为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十二、监督举报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法院将严格按规定为投诉、举报者保密。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投诉、举报电话:020-83008834、020-8300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