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证指南(联营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三、证明双方联营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的证据,如:联营合同,变更、解除、附协议等合同文本,联营企业营业执照、申请登记表,银行资信证明,联营生产、销售的有关财务凭证,利润平衡表、资产登记表、资产折旧比例、盈亏分类帐,以及其他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材料等。
四、能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举证事项请参阅本院的《举证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