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侵权行为地应为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罗蕴村、刘燕明)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侵权行为地应为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

——孙某法、王某喜诉湖南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编写人   天河区法院  罗蕴村、刘燕明

 

关键词   诉中保全错误  保全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地  管辖

裁判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侵权行为地不应以保全行为实施地而确定,应以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来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立民初第33号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69号裁定书

基本案情

起诉人称:2008630日,起诉人孙某法与被起诉人签订《德邦重工产品买卖合同》,由起诉人以银行按揭方式向被起诉人购买HBCS100-14-180BR型车载式混凝土输送泵一台,价格50万元。由于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又不同意退换,也拒不提供维修服务,致使起诉人购买的混凝土输送泵不能使用,起诉人没有租金收入无法按时支付银行按揭款,不得不停止了支付银行按揭款,由起诉人按照与银行的协议垫付按揭款。2010517,被起诉人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下简称浏阳法院)提起买卖合同之诉,请求判令两起诉人支付货款26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向浏阳法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起诉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该院以(2010)浏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起诉人出售给起诉人的车载式混凝土输送泵一台,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起诉人孙立法名下的粤AU6749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了价值共计1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为20105202012517日。诉讼中,起诉人孙某法提起反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垫付的维修费,对其产品进行维修,并赔偿其被查封的车载式混凝土输送泵停机误工的损失并承担反诉的诉讼费用,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进行技术监督,被起诉人出售给起诉人孙某法的车载式混凝土输送泵的发动机与主油泵连接部位的设计和制造存在严重的缺陷。鉴定结果出来后,起诉人增加和变更了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返还起诉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及费用,立即解除对粤AU6749号水泥泵车的查封。浏阳法院于2012223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起诉人的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及货款并赔偿因产品严重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驳回了被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浏阳法院上述判决生效后,两起诉人于201359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简称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起诉人立即赔偿因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共计482430元(其中,被查封车辆因不能年检造成的停机误工损失暂计为480000元,交强险保险费损失2430元;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对起诉人孙某法、王某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起诉人以被起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而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依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制造产业基地,该处显然不在该院辖区范围内。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含该支队属下车辆管理所)住所地虽然在该院辖区内,但该支队只是依法法律规定协助浏阳法院对被保全财产—粤AU6749重型专项作业车采取了相关保全措施,其协助行为依法不属侵权,所以,该支队(含该支队属下车辆管理所)住所地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基于上述两点,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该院辖区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向该院提起诉讼不当,依法不予受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浏阳市,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即天河法院)辖区内。本案被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向浏阳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该申请行为发生在湖南省浏阳市,该申请行为的结果是浏阳法院作出了(2010)浏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裁定书,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也不在天河法院辖区内,上诉人(即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天河法院管辖,天河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予以维持。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浏阳法院管辖为宜。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如何确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侵权行为地;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法为1991年版)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本案是因被起诉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纠纷,如何确定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关系到起诉人可以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被起诉人是向浏阳法院提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行为实施地应在该法院的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对此,两起诉人也未多大异议,一、二审法院也持同样观点。而有争议的是对申请诉中保全错误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问题。两起诉人认为浏阳法院对起诉人孙立法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粤AU6749重型专项作业车采取保全措施是通过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而实施,在上述车辆管理所的所在地实施,该地应为侵权结果地发生地。一审法院天河法院认为上述车辆管理所(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基于法律规定,依照协助浏阳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属于侵权,该车辆管理所的所在地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虽该地在天河法院的辖区内,天河法院也无管辖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向浏阳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该申请行为发生在湖南省浏阳市,该申请行为的结果是浏阳法院作出了(2010)浏民初字第1530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即被起诉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结果是浏阳法院依法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从而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也不在天河法院辖区内,天河法院无管辖权。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浏阳法院的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不是浏阳法院对起诉人孙立法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粤AU6749重型专项作业车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地之一的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所在地正确,理由如下:首先,两起诉人将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行为和法院财产保全行为混淆,两被起诉人将上述两种行为混同为同一种行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连同申请诉前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等保全申请),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诉讼权利而申请,其是一种行使法定诉讼权利的申请行为,而法院财产保全行为(含诉前财产保全行为、诉中财产保全行为、证据保全行为等保全行为)是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行使的司法行为,虽然上述两种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的受损方都是被保全人(或为被申请人),但两种行为的权利主体、性质不同,申请财产保全权利主体是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权利性质属于当事人的私权,而财产保全行为的权利主体是人民法院,权利性质属于国家公权,具有国家强制力。其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包括其他保全申请),归根结底只是一种由法律赋予的申请行为,申请的结果是人民法院接纳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至于人民法院如何采取保全措施,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司法行为,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与否无关。再有,法院财产保全行为(诉中财产保全行为)如有错误,责任主体应是法院,而法院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追责程序应循国家赔偿程序进行,不能循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2、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导致损害责任纠纷,为侵权责任纠纷,两起诉人及一、二审法院对被起诉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并无争议,争议是如何确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两起诉人并以此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的所在地,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为浏阳法院,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浏阳法院的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两起诉人向天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当。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湖南省浏阳市,本案应由浏阳法院管辖。另即使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产生的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不一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精神,从便于查明事实及分清责任角度考虑,由作出裁定法院审理较为适宜。

基于上述分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侵权行为地不应以保全行为实施地而确定,应以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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