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的行为如何定罪
编写人:天河区人民法院 陈宇、陈俊雅
关键词 伪基站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定性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状已经有了新的明确规定,伪基站案件的本质就是干扰和占用公用信号,侵犯无线电管理秩序,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质。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竞合中,伪基站案件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案例索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677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13日)(无上诉,已生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经审理查明:
裁判结果
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6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一、被告人刘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源2台、发射器1台、金立牌手机1台、键盘1个、双肩背包1个,均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本案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一、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对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认定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涉及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案件,司法实践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二条“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定罪处罚。
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条文中,设置了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故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案件不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认定
三、新旧法律冲突下对伪基站发短信行为的认定
1、伪基站发短信行为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为特征
在新刑法条文出来后对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状已经有了新的明确规定,伪基站案件的本质就是干扰和占用公用信号,侵犯无线电管理秩序,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质,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本质主要是通过破坏电信的有形设施来危害公共安全,与伪基站案件的罪质有一定区别。
2、本案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处理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
本案被告人刘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1万以上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若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理,相应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