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租卡”?高薪“笋工”? 你可能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帮凶”!

高价“租卡”?高薪“笋工”?

你可能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帮凶”!

 

以为找到赚钱“捷径”

出售一张银行卡、电话卡

轻轻松松就有高额报酬进账

找个地方安装运行通讯“设备”

随随便便就能月薪过万

遇到这种“好事”

你会心动吗?

别傻了!你可能摊上大事了!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近日,天河法院刑事审判庭对7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相关被告人涉及非法倒卖电话卡、信用卡以及帮助安装、运行伪基站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20208月,被告人马某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卡1张,并将上述银行卡及U盾出售给他人。其后,被告人马某又向亲友收购了13张银行卡并出售给上述男子。通过出售银行卡,被告人马某共获利人民币3200元,其出售的其中2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统计, 2张银行卡的账户流水共计约人民币10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惟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案例二

20207月起,被告人杨某欣先后将以其本人名义办理的10张中国移动电话卡出售他人牟利,后又安排另案被告人吕某杰、王某伦收购电话卡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杨某欣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期间,吕某杰、王某伦安排办理并出售的15张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18名被害人被骗1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坦白情节,依法判处杨某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

202011月始,被告人王某飞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上家“小可爱”。后王某飞受“小可爱”雇佣,利用其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在广州市内多家酒店开设房间,并根据指示安装由其提供的虚拟拨号设备。被告人王某飞从中收取报酬共计人民币29074元。期间,不法分子通过远程操控使用该虚拟拨号设备冒充京东客服,致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主从地位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其中,利用非法贩卖而来的电话卡、信用卡,高薪引诱他人运行伪基站等行为成为了帮助犯罪分子进行电信方式诈骗、收取转移赃款、逃避追查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大家,除了要对网络上花样百出的诈骗陷阱提高警惕外,还要谨记以下几点

1、买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是违法行为,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涉嫌犯罪。要明白“天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高薪笋工”冲昏头脑,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保护好银行账号、在线支付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丢失身份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及时办理销户业务,避免给“收卡”“贩卡”团伙可乘之机。

3、如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只有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等黑灰产业链,铲除违法犯罪滋生土壤,才能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1042114号 @copyright20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