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必看!老广们的“太二酸菜鱼”“广州酒家”被“碰瓷”了!

吃货必看!老广们的“太二酸菜鱼”“广州酒家”被“碰瓷”了!

 

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力度,优化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42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宣判两起涉广州本土知名餐饮企业商标侵权案。

此次公开宣判案件为“太二酸菜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与“广州酒家”商标侵权案,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侵权行为,为促进本土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假“兄弟”要算账

“太二”告“太七”,判赔30

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太二公司”)是第19085964{C}{C}19085964{C}、第19629349{C}{C}19629349{C}商标、第23783962{C}{C}23783962{C}商标、第40046408{C}{C}40046408{C}商标、第40052288{C}{C}40052288{C}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是太二酸菜鱼餐厅(下称“太二酸菜鱼”)经营者。太二公司发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太七酸菜鱼店(下称“太七酸菜鱼”)在天河北路经营相同业务的酸菜鱼餐馆,认为太七酸菜鱼使用了近似品牌标识并仿冒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太二公司第40046408{C}{C}40046408{C}及第40052288{C}{C}40052288{C}商标中,仅“太二”具有识别性,“老坛子酸菜鱼”及“酸菜鱼”均为菜式及食材的描述,不具备特殊性和可识别性,被告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上的“老坛酸菜鱼”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标的混淆和误认。但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及外墙上使用的{C}{C}{C}图案与原告太二公司第19085964{C}{C}19085964{C}商标的构图、颜色、背景线条、整体风格基本一致,仅在人物头部及身体线条的细节存在区别,两者相似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侵害了原告太二公司第19085964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根据原告太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品牌凭借特定的装修设计风格及相同的图案与文字的使用方式,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形成特定联想,具备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及知名度,属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的特有装潢。而被告太七酸菜鱼的店铺招牌、店内黑白极简装修风格及装饰画形状、菜单、桌上立牌的排版和色调等均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基本相同,仅个别文字表述存在区别,两者视觉效果相似,店铺装饰及营业用具样式等形成的店铺总体装潢效果基本一致,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使用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餐厅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服务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太七酸菜鱼店立即停止侵害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第19085964{C}{C}19085964{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广州太二餐饮公司的“太二酸菜鱼”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太二酸菜鱼餐厅30万元。

法官说案

目前餐饮行业竞争激烈,同质化发展趋势明显,如何维系市场公平竞争意义重大。

太二酸菜鱼品牌作为餐饮品牌后起之秀,深受消费者喜爱,其就“太二”以及黑白色“做鱼人”图案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店中所使用的版画风加黑白极简的装潢具有明显特色。太二酸菜鱼品牌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以及对店铺所使用的特有装潢权益,应分别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被告在其店铺所使用的桌面立牌、纸巾、菜单等装潢明显仿冒原告的装潢,主观上具有混淆相关公众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要注意的是,作为餐饮行业必备的经营内容,茶水台的设置方式以及部分菜式并非餐馆特有,其使用不应排除其他经营者的使用。

 

“傍名牌”不可取

“广洲人家”傍上“广州酒家”,判赔180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酒家公司”)所享有的第32650804号广州酒家和第15266948号广州酒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等商品,在发现被告中山市某威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某威公司”)未经原告广州酒家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广州酒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广洲人家”图文、文字标识。广州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及其分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扩大侵权范围。被告某威公司对此表示主观上无意借用“广州酒家”品牌,客观上两者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法院审理

根据在案证据,广州酒家公司是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等商品,广州酒家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被告某威公司使用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广洲人家”图文、“广洲人家”文字标识占比大、辨识度高,容易使消费者籍此识别商品的来源。经比对,涉案侵权标识“{C}{C}3{C}”与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商标均为书法字体,字数相同,文字组成中有两字相同,且“洲”和“州”字形相似读音相同。鉴于广州酒家公司使用的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具有市场知名度,而涉案侵权产品与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月饼属相同产品,容易导致公众对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故法院认为被告某威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广州酒家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构成相似,侵害了第15266948号、第32650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广州市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某分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某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广州酒家公司第32650804号、15266948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包装、登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广州酒家公司180万元广州好某多公司、深圳沃某玛公司某广场分店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酒家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

法官说案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广东知名企业,其注册的“广州酒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月饼品牌。某威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所使用的“广洲人家”等标识,与“广州酒家”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月饼产品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同时,某威公司在接到权利通知后,在月饼销售旺季未及时停止侵权,且消极提供持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数据、销售数据及财务账册资料,其主观上“傍名牌”恶意明显。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广州酒家”商标知名度极高、月饼行业利润较高以及前述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等因素,酌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

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理应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作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判决对“傍名牌”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规制,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天河法院曾先后获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示范法院”、“广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先进集体”、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二等奖”......每一个沉甸甸的荣誉都印证着天河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辛勤成果。今后,天河法院将继续努力,为激励保护自主创新,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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