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伴养老”,非婚同居二十余年的老伴 能否分得遗产?

老龄化社会来临,“搭伴养老”的非婚同居现象时有存在,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由于非婚同居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如果又没有遗嘱加以明确,晚年相互扶持的老伴能否分得遗产份额?分得遗产的比例又该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

同居多年无名分,巨额遗产如何分?邵姨与法定继承人起冲突

白叔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上世纪90年代初,离婚后的白叔由外省某市迁至广州开设私人诊所,女儿阿英则一直跟随前妻在外省某市生活。90年代中期,白叔结识本案原告邵姨,二人逐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诊所。期间未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

当被问到为什么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时,邵姨表示,生活中白叔比较强势,自己也相对传统,他不提领证的事,自己也不好提起,但是自己年轻时曾跟白叔回老家办过酒席,也被列入了家谱,后来还经常以妻子的身份随白叔出席一些行业交流活动,身边朋友都清楚二人是夫妻关系。

据阿英回忆,小时候母亲会在寒暑假送自己到广州与父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来参加工作、成了家,与父亲见面的次数越来越少了,大约两年见一次。因父亲在行业内小有名气,诊所经营得很好,所以自己也从未想过给父亲赡养费或生活费。

20219月,白叔病重,与邵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广州市天河区某2处商铺、1个车库以及外省某市某处住宅登记为白叔所有;广州市天河区某3间商铺和1处住宅登记为邵姨所有。202110月,白叔因病去世。

邵姨认为其与白叔之间构成事实婚姻,且二人先后在广州越秀、白云开设多家诊所,如今的经营成果离不开二人的共同打拼,故有权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遂将阿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白叔的不动产财产及现金存款362万余元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析出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邵姨与阿英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

阿英则不认可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她认为尽管邵姨长期照顾白叔,但邵姨名下已经有大量资产,其多年付出已经得到充分补偿,且白叔去世后,邵姨利用其保管被继承人银行卡的便利,分多次转出约168万元,她认为邵姨不应再争夺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定继承缺乏依据,但形成扶养关系,可按比例酌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邵姨与白叔共度人生20余载,虽无夫妻名分,但二人情深已得到亲友公认,经营诊所期间,白叔负责治疗病患,邵姨从事辅助工作,与白叔共同创造了巨额财富,故二人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关爱、经济上相互供养,已经形成了相互扶养关系。法院综合二人财产情况,依法判决邵姨对白叔名下的不动产可分得30%的份额,现金部分可分得25%的份额;被告阿英继承白叔70%的不动产份额和75%的现金财产份额,并驳回原告邵姨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理由

(一)邵姨与被继承人形成相互扶养关系,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邵姨与被继承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逾20年,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事业上与被继承人共同经营私人诊所。女儿阿英均定居外地,绝大部分时间仅邵姨陪伴被继承人左右。在被继承人晚年病重之际,还履行照顾之责,处理其后事。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邵姨与被继承人均已形成20余年相互扶养的关系,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邵姨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仍可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酌定邵姨按30%25%的比例分得遗产的不动产部分和现金部分

《夫妻财产协议》反映,邵姨名下仍有一定数量的不动产,因此在确定邵姨分配遗产比例上,应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邵姨已拥有若干财产这一因素。而邵姨在控制被继承人账户的情况下,未能对大额支取资金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调低其现金分配的比例。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邵姨对不动产部分可分得30%的遗产,现金部分可分得25%的遗产。

四、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一庭 林灶棋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非婚同居当事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

虽然如此,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双方存在扶养关系为由提出酌分遗产请求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扶养期间、扶养方式和扶养程度三个方面审查判断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在酌分比例方面,现行法律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一般考察酌分权人对遗产取得的贡献度,按优先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根据其在被继承人家庭中的地位、作用确定,最高可比照但不超过假设酌分权人具有继承人地位时的份额。

本案中,邵姨已实质性地在被继承人身边处于配偶的地位,承担配偶的责任。因被继承人未立有效的遗嘱,邵姨的酌分遗产份额比例可比照、假设邵姨为被继承人“配偶”,将邵姨和被继承人的查明财产、遗产进行通盘考虑,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确定邵姨的分配数量,再予以适当调低份额。

、法官提醒

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容易发生权益侵害的情形;老年人的同居关系更为脆弱,一方离世,还可能牵涉到双方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容易产生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纠纷。

如何降低“搭伴养老”的法律风险?法官建议:一是提前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二是必要时提前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三是为保障后去世的一方的有稳定归宿,可以在不改变房产权属、不发生遗赠的前提下设立居住权;四是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双方均与对方子女建立友善的沟通关系。

家庭和谐稳定是每个人最朴素的愿望,是每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前提,切莫因财产争议导致亲友反目、沦为陌路!只有各方相互尊重对方合法权利和现实需要,早日达成共识,和谐相处,老年人才能享受到更为美满、和谐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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