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说明
(一)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
(三)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
(四)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五)上列执行案件出现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扣除办理期限的,应当经过执行庭庭长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过执行局局长批准。
(六)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一)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四)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五)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六)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