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指南(赡养、抚养、扶养纠纷)

 

★ 举证指南(赡养、抚养、扶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结合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当事人之间存在赡养、抚养、扶养的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3、原告应提供本人现实的劳动能力状况、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给付方现实的经济状况及家庭人口。
4、被告认为自己已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5、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加子女抚养费者,应提供证明子女关系的司法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请求增抚养费的,可提供对方的经济收入的证明村料。请求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明材料。
6、请求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供收养协议或有关证明证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供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单。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提供医疗诊治证明及送养时是有隐瞒等证明材料。
7、提供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8、其他举证事项请阅本院的《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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