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工作规定

 

 

为贯彻广东省纪委《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中的民主监督作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本院内外监督机制,促进法院队伍廉政建设。本规定2003年制定实施,现修改如下:

第一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是从法院系统以外的单位聘请的,直接对法院干警的执法、廉洁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二条  司法监督员从本辖区内聘请;由本院征得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确定并发给《聘书》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证》。

第三条  司法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热心为社会服务的中国公民;

(二)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司法监督员的权限:

(一)对天河区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司法监督员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证》可直接进入本院,对本院的司法活动和队伍的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反映和转达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建议和意见、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投诉,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群众进行反馈;

(四)对群众举报法院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可直接交法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六)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

第五条 司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司法监督员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司法监督工作有关的事情;

(三)要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形象;

(四)要有保密观念,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和参与调查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法院对司法监督员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协助和配合。

(一) 本院干警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员的监督并努力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司法监督员的检查监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

(二) 本院对司法监督员就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时,在不泄露审判机密的情况下,必须如实向司法监督员汇报情况,并就有关问题答复和解释。

第七条  联系办法

(一)司法监督员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直接向本院反映情况;

(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司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交流经验;

(三)司法监督员日常工作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司法监督员聘用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聘的,按本规定第二条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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