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已经普遍知道,除了追究犯罪的刑事官司以外,打其他任何官司,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有些人对此不大理解,觉得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为大家排解纠纷,为何还要收费?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国家设置各级人民法院,解决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具体到每个官司来说,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传唤通知诉讼参与人、 制发诉讼文书等方面也要开支大量的费用。为了使国家在这方面的巨额开支得到适当补偿,就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打官司收费,实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到法院打官司虽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但如果对打官司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就会使大量本来不需要打官司的事情也统统诉诸法院,以致法院无力承担。对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特别是让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可以使当事人慎重行使起诉的权利,不至于毫无顾忌,轻易起诉。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考虑到一旦变成官司,就不仅会承担败诉的结局,还会承担诉讼费用,这就可能使其自觉履行义务,避免诉讼。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一般来说是谁败诉,谁负担。具体地说,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由双方分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或被告负担。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上诉案件的受理费,被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分担。调解结案的,整个诉讼费用都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财产官司和行政官司的诉讼费除了案件受理费以外,还包括其他诉讼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这些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应分担的金额,不完全按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申请扣留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预交以及预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