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伟在离职后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然而,用人单位却拿出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声称等同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这份《委托代理协议》效力如何?真的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基本案情
2021年,小伟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成为了一名招聘专员。入职时,公司与小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小伟需在公司提供的工作场地负责人员招聘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18点,协议为期一年。2022年,小伟从该公司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小伟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余元。
劳动仲裁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需支付小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前老板”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人力资源公司表示确认与小伟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小伟入职时曾签署过一份《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岗位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可等同于已与小伟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主张的将该协议视为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自相矛盾。且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缺乏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要素,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认定小伟入职后至离职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依法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宣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事审判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廖雅婧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减轻用人成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之以签订《委托协议》《入职登记表》《入职意向书》及员工手册等文件。但通常情况下,上述文件内容简单、规定不明,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不能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审理中,争议焦点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可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要素。而案中的《委托代理协议》却仅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协议期限,承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放弃社会保险等约束劳动者的条款,缺乏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要素,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在求职时要充分了解岗位内容及工作情况,并学习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须注意提供形式完备、符合法律的劳动合同,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