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穗天法执建[2015]2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湖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璟和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景和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广西景和停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的银行存款,并在2015年4月27日办理了继续冻结手续,你行在向本院出具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上中均写明“已冻结43855.46元”。2015年7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并于2015年7月29日前往你行划拨上述款项,你行告知本院:上述银行存款为轮候冻结。经核实,本院保全的上述存款确为轮候冻结,依法冻结未生效,本院因此出差办理划拨手续无果。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你行在协助司法办理存款冻结手续过程中,未区分“冻结”与“轮候冻结”,造成是否已实际冻结存款的情况不明,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为此,特建议如下:
一、根据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分别做好协助冻结或者协助轮候冻结登记工作;
二、规范书写《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严格区分“冻结”及“轮候冻结”。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执行局 吴光辉、赵飞
联系电话:020-83008908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