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的应对方略
——以体系化应对思路为逻辑起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叶汉杰
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的应对方略
——以体系化应对思路为逻辑起点
论文提要:
民众声音通过自媒体获得前所未有的影响力,这对于司法最大的影响在于其可能会影响独立审判。近年来有关自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大部分研究的重点在于自媒体影响司法的现状描述及其成因分析,对于如何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这一关键问题则欠缺系统性的研究成果。
自媒体相对传统媒体而言的一些新特点决定了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不能固守以往的应对机制,而应当在坚持传统应对机制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体系化应对机制。所谓新型体系化应对机制有两大内涵:第一,体系化,要注意从源头、过程以及终端这三个环节入手整体应对;第二,新型化,要注意各个环节的应对都应当充分利用自媒体这一新型工具。具体而言,在源头应对上,应通过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以及修正民众法律认识偏差确保民众声音能通过自媒体有效监督独立审判。在过程应对上,应通过重塑自媒体的过滤功能以及沟通功能保障独立审判。在终端应对上,法院应当通过主动创建自媒体以及通过自媒体科学回应达到保障独立审判的目的。
全文约10000字。
关键词:自媒体;独立审判;法院;体系化;应对
引言
民意就像一条河流,行驶在民意河流上的司法之舟既可能受助于民意的推动而快捷前行,亦可能受制于民意的扰动而偏离正确航向。随着微博、微信、博客、网站论坛等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借助于自媒体可自主发布加工信息、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民意这条过去略显和缓的河流现在越发变得湍急。
毫无疑问我们将迎来自媒体时代,民众声音通过自媒体获得前所未有的影响力。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唐慧案这些个案的当事人均因自媒体上的汹涌民意改变了各自的司法命运。如果说在许霆案中法院认真对待民意,将许霆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通过特殊减刑弥补了成文法的滞后性是一种司法进步。那么在药家鑫案中,法院受制于微博上的激烈讨论,在案件审理期间向500名旁听人员发放问卷征求量刑意见,却在药被执行死刑后发现微博上不少关于药的信息存在偏差,则引发了我们对自媒体是否会冲击独立审判深深忧虑。药案的量刑虽然受到民众声音影响但还不至于形成错案,但我们无法预计如果在自媒体时代下对如何保障独立审判始终缺乏有效应对,那么在将来独立审判是否会受到自媒体的冲击并进而诱发佘祥林式的重大错案。由此可见,对自媒体时代下如何保障独立审判进行研究具有重大实践与理论价值。
一、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的体系化应对思路
如何在确保媒体舆论监督独立审判的同时防止媒体舆论冲击独立审判,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一大热点。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自媒体的新特点使得独立审判面对两大新挑战:首先,独立审判面对的冲击性质不一样。传统媒体一般由党政机关主管,这部分媒体常常承载着行政干预司法的期望;自媒体则多承载民众声音,独立审判面对的是各种民众意见的冲击。其次,独立审判应对冲击的难度更大。民众通过自媒体表达意见更为自由灵活,在自媒体时代下难以像以往一样通过加强监管与行业自律预防媒体舆论冲击独立审判。基于以上两点新挑战,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应当构建体系化的新型应对机制。所谓体系化的新型应对机制有两大内涵:第一,强调体系化,应当针对源头、过程以及终端这三个环节整体着手保障独立审判;第二,强调新型化,各个环节的应对都应当注重发挥自媒体这一新型工具的作用。
笔者主张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必须针对源头、过程以及终端这三个环节进行体系化的应对,主要源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源头:民众声音不等同于民意
所谓民意是排除了纯粹的个别意志的概念,始终指代的是社会成员以理性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意见。理性应当是民意的基本特征,从这个层面看民众声音并不能等同于民意。在自媒体时代,民众声音与民意的分离更可能进一步加剧,原因有二:第一,在当今的社会急剧转型时期,一些民众可能会通过自媒体将不满情绪肆意发泄到不相关的事件上;第二,自媒体传播的信息容易失真,民众受到虚假信息的诱导也会形成非理性的声音。我们应当肯定民意监督对独立审判的保障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注意通过自媒体形成一致性的民众声音不一定就是民意,法院对一些非理性的民众声音也全盘接受容易影响独立审判。
(二)过程:自媒体作用亟需重塑
现阶段的自媒体充其量只是一个扩音器,无论是什么声音,只要形成合力,自媒体就能扩大其声音,加大其影响。由于民众声音不等同于民意,且在现阶段民众声音容易偏离民意,笔者认为应当重塑自媒体的作用,使自媒体从扩音器转变为过滤器与沟通平台。首先,将自媒体重塑为过滤器,自媒体不应无区别地将所有声音都加以扩大,而应通过过滤和提升将民众声音中的非理性因素加以去除,将民众声音真正净化为理性的民意;其次,将自媒体重塑为沟通平台,自媒体应当成为民众声音与法院交流的平台,这一方面可促使民众声音在交流后得以提升成为有价值的民意并监督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法院听取与吸纳民意的机会,最终推动司法的进步。
(三)终端:法院理应回归积极应对
回顾近年来民众通过自媒体进行激烈讨论的案件,可以发现法院多处于消极应对的地位。法院的消极应对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不少法院认为“言多必失”,一般不会主动回应自媒体上的言论;第二,当自媒体上的言论影响较大已经不容回避时,法院判决通常会迎合自媒体上的主流意见。其实面对自媒体上的民众声音法院选择消极应对具有多重危害:首先,脱离事实与法律盲目迎合自媒体上的民众声音这本身损害了我国《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其次,倘若因为自媒体上的信息有误造成民众意见与案件事实发生较大偏差,法院迎合民众声音造成错案必将有损司法公正,最终责任也只能由法院自己承担。最后,法院的消极应对其实是推卸了自身在法治事业中的责任,促使自媒体上各种民众声音上升为理性的民意并最终保障独立审判最大的受益者正是法院,法院有责任通过积极应对促使民众声音上升为民意,进而让民意推动司法的进步。
体系化应对,既要区分不同环节的界限,又要注重不同环节的联系。民众声音通过自媒体冲击独立审判是一个整体的动态过程,换言之要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必须注重源头、过程、终端这三大环节之间的有机联系与相互作用。源头上民众声音的理性化离不开终端的法院通过自媒体进行积极回应与引导,过程上自媒体发挥积极作用离不开源头的民众声音与终端的法院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终端上法院回归积极应对更是离不开充分利用过程上自媒体的传递与沟通功能。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转变现有的民众声音通过自媒体影响法院的模式(见下图一),通过构建新型的体系化应对机制(见下图二)确保自媒体对独立审判的保障作用。下文将从源头上的民众声音、过程中的自媒体以及终端上的法院这三个核心要素入手论述如何构建新型体系化应对机制。
图一:现有机制下民众声音通过自媒体可能冲击独立审判
图二:构建新型机制确保自媒体对独立审判的保障作用
二、源头应对:优化民众法律意识保障独立审判
缺乏理性的民众声音并不能等同于民意,就法律领域来看民众声音缺乏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的欠缺。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似乎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其实要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绝对无法绕过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理由有三:第一,构建体系化的应对机制不能遗漏从源头上优化民众意见;第二,在自媒体时代民众法律意识偏差容易被放大,因此提升民众法律意识尤为重要;第三,自媒体这一新型工具的出现也为我们高效提升民众法律意识提供了契机。
(一)全面提升民众法律意识
自媒体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我国司法受到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影响,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司法也受到Twitter(推特)、Facebook(脸谱)等自媒体的影响。但通过对比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民众与西方国家民众法律意识存在重大差异(见图三与图四),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司法承受自媒体影响的程度大于西方国家。
图三:我国新浪微博上关于应否判决李昌奎死刑的投票结果
图四:外国Facebook上关于挪威是否应修改法律判决布雷维克死刑的投票结果
民众法律意识与同时期主流法律理念的契合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民众意见是冲击独立审判还是保障独立审判。在自媒体时代,民众声音会得到放大,与主流法律理念契合程度高的民众声音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同向性,因此能更好地监督独立审判;反之,与主流法律理念契合程度低的民众声音由于其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背离,这种民众声音通过自媒体得到放大就容易冲击独立审判。我国现阶段民众法律意识在某些问题上与主流法律理念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很容易导致案件受到自媒体关注后都会改变原来的处理结果。要在自媒体时代保障独立审判从根源上看首先应当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全面提升民众法律意识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加强宣传法律价值理念
全面提升民众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加强宣传法律价值理念。在自媒体时代,民众的法律价值理念与现行先进主流的法律价值理念存在较大差距必将冲击独立审判。
在自媒体时代下加强宣传法律价值理念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宣传的高效性,在现阶段尤其应当注重通过自媒体这一新型工具高效宣传法律价值理念。通过自媒体向民众宣传法律价值理念具有灵活、方便与高效等优点。例如某省高院的官方微博“XX阳光”通过设立“法律问答”、“大法官网络访谈”、“法院动态”等专题灵活宣传法律价值理念,吸引了近300万粉丝关注,其宣传效果是传统宣传方式根本无法比拟的。第二,宣传的渐进性,通过加强宣传法律价值理念提升民众法律意识是个长时间的渐进的过程,我们应当挑选一些容易让民众接受的案件和时机改进民众的法律意识,时机选得不对很容易激发民众通过自媒体进行激烈抨击,最终不仅无法提升民众法律意识反而可能诱发民众意见对独立审判产生冲击。
2.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全面提升民众法律意识还应当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自媒体时代下要保障独立审判应当更加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理由有二:
第一,自媒体时代下民意监督的焦点应当集中在诉讼程序上。对于审判中的评论批评问题,日本法学权威基本同意了“实体不批评、程序可批评”的基本原则。姑且不论民众监督司法是否有范围限制,单就民众通过自媒体监督司法而言监督的焦点则应当放在程序上。因为从自媒体的发展历程来看民众更倾向于使用表达简洁传播快捷的自媒体,自媒体这种突出特点决定了诸如是否违法不公开审理等程序问题相对于实体问题而言更适合在自媒体上讨论。相反,单凭自媒体上一些简陋的甚至支离破碎的信息就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很多时候缺乏科学性,这种监督也更容易冲击独立审判。
第二,强调程序正义才能保障独立审判。美国“辛普森案”判决前,主要媒体以及民众都基本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是民众意见并没有阻碍法院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为什么在“辛普森案”中激烈的民众声音没有冲击法院独立审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美国司法崇尚程序正义。只要一个判决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只要该案件的诉讼程序能经受住民众的监督,那么无论实体结果为何我们都应当接受与尊重。
(二)及时修正法律认识偏差
在自媒体时代下要保障独立审判,从整体来看需要注意提升民众法律意识,就个案而言则需要注意及时修正法律认识偏差。民众对个案的监督存在法律认识偏差不仅难以保证监督的正确性与高效性,法律认识偏差在自媒体上快速传播更会冲击独立审判。在药家鑫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属于“激情杀人”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激情杀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我们对其进行讨论的重点应当在于药是否属于激情杀人以及激情杀人在我国现阶段是否能从轻处罚。但是对当时在自媒体上投票的选项设计(见下图五)进行研究可以发现部分民众对“激情杀人”存在认识偏差。民众的法律认识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在自媒体作用下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就很容易冲击独立审判。
图五:新浪微博上关于应否判决药家鑫死刑的投票
针对个案要及时修正民众的法律认识偏差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政法机关及时修正法律认识偏差。当民众对个案的讨论存在法律认识偏差时政法机关有必要通过自媒体进行引导和修正。政法机关的修正不应当针对当前个案进行解读,应当单纯从一般法律知识的角度进行引导,例如政法机关只需要从学理上解释什么是“激情杀人”,没必要针对案件本身分析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这种做法有两大作用:首先,不针对民众热议的个案进行分析可以打消政法机关害怕卷入舆论漩涡的顾虑;其次,不针对当前个案进行分析也可以避免相关分析会影响办案法院的独立审判。
第二,民间法律人士及时修正法律认识偏差。通过对比政法机关与民间法律人士(如学者与律师等)在自媒体上的影响力可以看到,在自媒体这一平台上,不少民间法律人士比政法机关更有影响力(见下图六)。当民众在自媒体上对个案讨论存在法律认识偏差时这些民间法律人士也有必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偏差进行修正,使得民众的监督更具实效。
图六:政法机关官方微博与民间法律人士微博影响力对比
三、过程应对:重塑自媒体作用保障独立审判
现在自媒体主要发挥扩音作用,要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应当重塑自媒体的过滤作用与沟通作用。
(一)充分发挥自媒体的过滤作用
正如前文所说强调发挥自媒体的过滤作用并不是要将自媒体改造成为限制言论的工具,完全封堵民众表达意见的渠道对保障独立审判而言可谓百害而无一利。自媒体过滤的目的在于通过去除民众声音中的非理性因素,使其上升为理性的民意,并进而有效监督独立审判。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从两点入手:第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手段。
1.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要自媒体发挥过滤作用关键在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不能完全依靠自媒体的过滤,而是需要全方位的应对。从这个层面看自媒体发挥过滤作用不应当追求过滤全部的非理性声音,而应当发挥起码的过滤功能即致力于过滤不实信息。其次,自媒体的主要任务并非过滤信息,自媒体也没必要充当公权控制言论的工具。从这个层面看自媒体发挥过滤作用应当源于自身的责任内驱,而并非源于外部操纵。最后,强调通过落实责任推动自媒体发挥过滤作用,这种责任的范围不应过广,应当具体化为基本的民事法律责任。就司法个案而言发布不实信息侵犯的主要是个案当事人名誉权。综上所述,由于自媒体的运作一般都依托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只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以侵权责任的承担作为驱动力就能够有效地发挥自媒体的过滤作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对民众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第一,“被通知”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当司法个案的当事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侵犯其名誉权的信息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删除或者屏蔽信息,否则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通知”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是赋予了案件当事人通过追究自媒体民事责任这一形式寻求获得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利。
第二,“知道”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有侵犯其民事权益的信息存在,也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删除或者屏蔽信息,否则也需承担连带责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实质上是整合了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力量,并通过防止自媒体上信息侵犯案件当事人名誉权这种具体方式保障独立审判。
2.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手段
要发挥自媒体的过滤作用,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手段。自媒体与传统的他媒体不一样,不实信息不会因为被简单删除就能完全消除对独立审判的影响。相反,一些信息突然被删除反而可能会激发自媒体上的舆论热潮——可能更多人会怀疑信息被删除更能说明该信息是准确的,甚至会联想到司法腐败已在控制自媒体。这种猜测引发的新一轮舆论热潮又会进一步影响司法独立。由此可见,发挥自媒体的过滤作用从而保障独立审判,必须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手段,具体来说可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被通知”情况下的不实信息认定及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案件当事人通知得知自媒体上有不实信息时,只需对不实信息作基本的核实即可删除相关信息。至于信息事实上是否已构成侵权,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司法机关,其并没有义务作准确定性。侵权行为在法律层面是否存在应交由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删除相关不实信息时应当附带说明是得到案件当事人的告知而进行,并在删除信息页面链接通知者的告知说明。
第二,“知道”情况下的不实信息认定及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案件当事人通知后删除不实信息是基于被侵权人的举证,值得思考的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不实信息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认定不实信息的公正性以及如何尽量消除不实信息对独立审判的影响。笔者认为采取用户代表投票表决信息是否不实从而确保认定公正性的尝试值得肯定。用户代表投票表决信息是否不实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用户代表的选择应当兼具权威性与公正性。权威性源于用户代表本身是各领域的专家,具有较高的判断力与理性思维;公正性源于对于个案的认定是从权威的用户代表库中随机抽取代表进行认定。第二,侵权的认定过程应当公开。为何最终认定信息不实应通过网页卷宗的方式向民众公布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与证据,并向民众公布专家用户代表的投票结果。
(二)有效发挥自媒体的沟通作用
要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还应当有效发挥自媒体的沟通作用,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自媒体是民意监督独立审判的重要途径。在现阶段保障独立审判的相关立法尚未完善,独立审判仍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个人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民意对独立审判的监督。在自媒体时代下,民众可以更快地获取信息并更为自主地表达意见,要肯定并发挥民意对独立审判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充分发挥自媒体的传输功能,让民意高效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让独立审判得到监督。
其次,自媒体是司法提升民众意识的重要平台。肯定民意监督有助于保障独立审判,并不是说民众声音就完全不会冲击独立审判。司法机关有必要也有义务通过自媒体对民众声音进行反馈,既要让民众更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也要让民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升。只有充分发挥自媒体的反馈功能,才能让各种民众声音上升为理性的民意,并真正发挥对独立审判的监督作用。
最后,保障独立审判关键要发挥自媒体的沟通作用。自媒体的发展对独立审判而言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意通过自媒体这个平台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在我国现阶段把司法暴露在民意监督下显然比全盘隔绝民意影响更能监督独立审判;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通过自媒体表达的民众声音可能会缺乏理性,这些民众声音对独立审判的冲击也不容忽视。就自媒体自身而言,要保障独立审判关键在于发挥自媒体的沟通作用,无论是单方面强调民意影响司法还是单方面强调司法反制民意都无助于保障独立审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借助于自媒体这个沟通平台,既让司法接受民意监督又让民意了解司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意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双方提升(见下图七)。
图七:发挥自媒体的沟通作用实现民意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双方提升
四、终端应对:法院运用自媒体保障独立审判
现阶段自媒体对独立审判产生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院没有积极利用自媒体,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无论全国还是地方创建自媒体的法院比例都比较低(见下图八与下图九);第二,法院创建的自媒体影响力小(见上图六)。要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离不开法院积极运用自媒体进行应对,具体论述如下:
图八:我国开通微博的高级人民法院数量示意图
图九:南方某省开通微博的法院数量示意图
(一)创建自媒体主动公开
一些法院不愿主动创建自媒体的原因可能在于担心公开越多越容易招致民众评论。如果说在传统媒体时代,沉默是最好的应对。那么在自媒体时代,不创建自媒体主动公开则会使自己永远失去主导信息的先机。由此可见,要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应当强调法院通过创建自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的方式
法院创建自媒体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创建自媒体的形式应当与时俱进。自媒体作为一种可以自主发布信息的网络工具,其更新换代非常快速。前几年在网站上公开信息是一种先进的做法,但在今天单纯在网站上公开信息已无法实现最佳效果。法院创建自媒体的形式应当与时俱进,现阶段可以采取开设微博主动公开、开设微信主动推送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二,自媒体的运作应该常态化。据统计,在公、检、法、司四个系统开设的实名认证微博中,缺乏常态化运作的“空壳微博”账号共计2544个,占政法微博总数的14.10%(见下图十)。法院创建自媒体缺乏常态化的运作有双重危害:首先,自媒体缺乏常态化运作,法院就难以通过主动公开信息促使民众有效监督独立审判;其次,缺乏常态化运作的自媒体“粉丝”不多,影响力低,法院真正需要通过自媒体应对舆论时难免力不从心。
图十:政法机关微博中缺乏常态化运作的比例
自媒体的运作实现常态化关键在于两点:首先,自媒体实现专人管理。法院可在调研部门中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运作自媒体,保障自媒体运作的常态化。其次,发布信息切合实际。加强自媒体的互动性可以确保自媒体常态化运作,法院发布的信息切合实际才能进一步加强互动。法院不应把自媒体单纯作为展现成果的平台,通过发布民众感兴趣的法律知识、介绍生效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判决原因等都可以使信息切合实际,让民众乐意参与互动。
2.主动公开的内容
法院通过自媒体公开信息只是在公开方式上比以往的传统方式先进,从这个层面看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可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在自媒体上公开。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都可以在自媒体上展现。当然,也应当注意《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所说的公开包括对个案当事人的公开与对一般公众的公开,法院通过自媒体公开的信息应当局限于可对一般公众公开的信息。
同时应当注意法院在自媒体上不宜公开以下信息:第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第二,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信息,例如应当禁止法院对未生效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评价。
(二)通过自媒体科学回应
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法院应当提升通过自媒体进行科学回应的能力,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考:
1.构建舆情监察与评估机制
法院要通过自媒体对民众声音进行科学回应首先应当构建舆情监察与评估机制,只有在第一时间发现舆情才能在应对中把握先机与主动权。
首先,构建舆情监察机制。在传统的他媒体时代,民众声音不容易得到充分表达,同时监测舆情也并不容易。在自媒体时代定制信息与网络搜索得到深度结合,这让法院构建舆情监察机制更为容易。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遵循以下几个步骤利用自媒体构建舆情监察机制:第一,创建用于监察舆情的自媒体;第二,关注有代表性的自媒体用户;第三,通过在自己关注的用户中搜索关键词监察舆情。通过舆情监察最起码要获取关于舆情的以下信息:目标事件的关注热度、目标事件引起关注的原因、民众关于目标事件的主要观点。关于如何运用自媒体构建舆情监察机制可见以下示意图(图十一):
图十一:运用自媒体构建舆情监察机制示意图
其次,构建舆情评估机制。在通过构建舆情监察机制获悉目标事件的基本信息后,就应当通过构建评估机制评估目标事件的影响,主要进行两点评估:第一,自媒体上的舆情可能会怎样发展;第二,自媒体上的舆情将对法院产生什么影响。对舆情进行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应对策略,最重要的则是要通过舆情评估明确是否有必要通过自媒体进行公开回应。本文以下关于法院如何回应的论述都以法院通过舆情评估明确有必要公开回应为前提。
2.及时作出理性回应
法院通过自媒体对民众声音进行科学回应关键在于两点:及时与理性。
(1)法院应及时回应自媒体上的声音
抢占第一落点,是近年来在实践中对舆论引导工作形成的规律性认识。法院必须及时回应原因有二:一方面,在舆情发生的最初阶段,各种信息版本还不多,此时法院通过自媒体主动回应公开实情可以有效地让民众得知真相,防止谣言丛生;另一方面,如果民众意见具有合理性,法院利用自媒体及时回应可以防止自身责任进一步扩大,也容易得到民众认可。要及时回应自媒体上的声音,法院可以考虑设置新闻发言人,并使其熟悉自媒体的操作,一旦遇到需要回应的声音可以及时通过自媒体予以回应。
(2)法院应理性回应自媒体上的声音
在自媒体时代下要保障独立审判关键在于法院须理性对待自媒体上的各种声音,笔者对此有以下思考:
首先,应当坚持理解与尊重态度听取声音。“为民司法”是法院应当坚持的理念,法院首先应当抱着理解与尊重的态度听取声音,然后客观分析自媒体上的民众意见是正确的还是有偏差的,不应当一旦遇到自媒体上的民众意见就考虑如何抵制与防御。在自媒体时代,具有合理性的民众意见很难被完全抹杀,在坚持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吸纳民意改进司法才是正确的做法。
其次,对于合理的民众意见的处理。就个案而言,合理的民众意见可能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关于程序方面的合理意见。程序正义是保障独立审判的重要前提,面对自媒体上关于程序方面的合理意见,法院应当及时通过追究责任进行纠正。尤其是法院通过舆情评估认为有必要在自媒体上予以回应时,应当及时通过自媒体发布处理结果。同时应当注意明确责任是平息民众意见的关键,法院通过自媒体进行回应不仅要明确行为已纠正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第二,关于实体方面的合理意见。民众关于实体处理的意见具有合理性,法院应当听取与考虑,但完全迎合民众意见处理案件则可能有损独立审判。此时应当考虑民意,并回归案件事实本身,坚持在法律层面寻找民意与法律规定相协调的处理方案。同时法院关于实体方面的处理应当在案件生效后再及时通过自媒体进行回应,不应在案件审理中公开发表实体处理的意见以免影响独立审判。
最后,对于存在偏差的民众意见的处理。就个案而言,有偏差的民众意见同样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关于程序方面的偏差意见。有些法院可能认为对于程序方面的偏差意见可以不予回应,毕竟法院自身没有问题。其实法院面对程序方面的偏差意见保持沉默容易导致民众对法院的实体处理产生怀疑,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通过舆情评估认为有必要在自媒体上予以回应后,通过自媒体及时予以回应。第二,关于实体方面的偏差意见。民众对于实体方面的意见有偏差,法院应当在案件生效后及时通过自媒体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同时,法院回应有偏差的民众意见要取得成效必须注意三点:其一,直观性,要尽量通过展示视频资料等直观方式进行回应,防止单纯说理;其二,客观性,尽可能寻找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等第三方证明事实真相,防止自说自话;其三,合法性,要强调法院关于程序或者实体的处理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引导民众遵从法律。
3.重视在自媒体上沟通对话的作用
自媒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互动性更强,为了保障独立审判,法院回应民众意见应当注意加强通过自媒体进行沟通对话。法院可通过直接回应、在自媒体上组织微访谈、组织新闻发布会并通过自媒体直播等方式进行沟通对话,沟通对话的对象主要有两类:第一,有疑问的一般民众,法院可通过自媒体与其互动进行回应;第二,自媒体上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对于自媒体上民众声音的传播与修正具有重要作用,法院通过自媒体回应民众意见应当注意与意见领袖进行沟通,以意见领袖作为中转的回应更具实效(见下图十二)。法院选择对话的意见领袖应当兼具中立性与法律知识,一些在自媒体上得到民众认可且影响力较大的法律人士应当是适合的选择。法院可通过邀请意见领袖在自媒体上进行微访谈,并通过自媒体将对话内容予以发布,这样既可凭借意见领袖的影响力让民众关注对话本身,又能通过意见领袖在自媒体上的权威性使得民众信服法院的回应。
图十二:法院通过与意见领袖沟通回应民众意见示意图
结语
如何在确保媒体舆论监督独立审判的同时防止媒体舆论冲击独立审判,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永恒热点。自媒体的本质仍是媒体,因此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当然无法摒弃强化法院独立地位、加强法官身份保障等传统共识。但是自媒体相对传统媒体而言的一些新特点又决定了在自媒体时代下保障独立审判不能固守以往的应对机制,而应当在坚持传统应对机制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应对体系。这种新型应对机制必须坚持体系化应对并应充分发挥自媒体的作用:首先,就源头上的民众声音而言,应当通过自媒体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以及修正民众法律认识偏差保障独立审判;其次,就过程中的自媒体本身而言,应当通过重塑自媒体的过滤以及沟通功能保障独立审判;最后,就终端上的法院而言,应当通过主动创建自媒体以及利用自媒体科学回应达到保障独立审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