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问题大透视

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625日,天河法院对一宗贩卖毒品案公开宣判。据悉,该案被告人严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家约定海洛因交易时间地点,贩卖海洛因0.13克,收取毒资等380元。天河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购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一:毒贩售假获刑

被告人曾某吸食冰毒已有三年,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的他走上贩毒犯罪之路。

2017年年底,证人李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购买冰毒,李某微信支付毒资、交通费及好处费共计950元。

被告人曾某在交付毒品给李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李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3包,净重1.67克,均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35克,同样检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某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因其贩卖的白色晶体未检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成分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天河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冰毒实际上是兴奋剂甲基苯丙胺,本案被告人贩卖冰毒,本应是贩卖甲基苯丙胺,而证人买到的毒品与被告人身上的毒品均不是真正的毒品,而是N-苄基异丙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两高一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N-苄基异丙胺并非毒品成分,被告人贩卖的白色晶体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被告人曾某不知道自己贩卖的毒品是假毒品,误以为假毒品为真毒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进行处罚。

因此,本案被告人曾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大量运毒获重刑

被告人吴某在被抓获前已吸食毒品三年。

2017810日,被告人吴某前往白云区红木处购买九千元毒品,随后,乘坐滴滴顺风车带毒品返回广东东莞。吴某在返程路上天河区珠吉路口处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当场缴获冰毒两包,净重48.06克。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8.0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天河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随后,被告人吴某上诉。2018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容易混淆,原因在于,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虽为吸毒人员,但其从外地至广州市白云区购买冰毒,又打车将毒品带回东莞,在运输路上被查获,其购买冰毒数量已达到较大以上标准,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也无法对毒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案例三:不属犯意引诱被重罚

2018717日晚上9点,被告人李某在家里被公安人员查获冰毒6包(净重6.11克)、冰毒2瓶(净重3.83克)等毒品。李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曾贩卖毒品给其上家即被告人陈某。

第二天凌晨5点,李某电话联系陈某商定购买冰毒。一小时后,陈某到约定地点以1000元的价格将冰毒2包(净重1.85克)卖给李某后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冰毒1瓶(净重8.80克),从陈某车里缴获冰毒4包(净重25.71克)、红色粉末1包(净重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等毒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17.6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天河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随后,被告人陈某上诉。2019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一般情况下,对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而本案被告人陈某并不属于犯意引诱的情况。虽然李某为了立功向陈某提出购买毒品的意愿,但陈某非但没有拒绝而是立即同意,并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在一小时内准备好用于交易的毒品,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易。

此外,公安机关在抓获陈某时,从其身上及车上查获大量毒品以及分装工具、分装胶袋,其中两包毒品的包装及毒品种类与其已贩卖给李某的毒品一致,数量与其已贩卖给李某的毒品数量相当。被告人陈某所持毒品处于随时待售状态,其主观上有积极贩卖毒品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本案并不存在犯意引诱,应依法对被告人施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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