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废水致损千万元,四男子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201838日和9日凌晨,几名男子驾驶一辆改装槽罐车,先后三次在市内将危险化工废水偷排至污水井,引发多个地点苯、甲苯含量超标,对城市地下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造成严重损害。

201941日,天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肆意偷排化工废水近百吨

201838日凌晨0时,被告人罗某辉在接到有偿处置化工废水的业务后,与被告人袁某兴商定共分酬劳,另外还叫上被告人庞某钦一起处理废水。3名被告人乘着夜色,分别驾驶一辆改装槽罐车和一辆小汽车前往黄埔区一处广州市冠昌润滑油公司仓库。随后,3人在槽罐车里装走35310千克化工废水。离开仓库不久,3人便将废水随意偷排到黄埔区科学城南翔支路一处污水井中。

当天凌晨5时,罗某辉等3人再次在同一公司装上34110千克化工废水,并叫来被告人庞某银帮忙。第二天凌晨0时,罗某辉等4人将这批废水偷排到天河区车陂路一处污水井中。9日凌晨1点,罗某辉等4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到同一公司装载29260千克化工废水,随后偷排至黄埔区科学城南翔支路一处污水井中。

环境污染损失达一千万余元

事后经检测,涉案冠昌润滑油公司废油储藏罐、黄埔区南翔支路偷排井、天河区车陂广氮偷排井、猎德污水厂提升泵房、大沙地污水厂提升泵房等水样检测苯系物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同年310日至12日,在多个时段内,车陂北路和猎德污水处理厂处空气中苯、甲苯超出广东省监控点浓度限值。在同一期间内,在偷排地点及废水流经地的多时段和多地点,废水中苯、甲苯含量超出广东省标准限值;个别监测点地表水苯含量超出生活饮用水标准限值。

为减轻和消除此次偷排事件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积极进行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抢险救援等。经有关方评审,此次事件造成的摸查、清疏及应急处置费用等公私财产损失高达1000万余元。20189月,天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辉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提请天河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辉、袁某兴、庞某钦、庞某银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

罗某辉纠合其他被告人参与,直接负责废水的装运、排放,起积极、主导作用,为主犯。袁某兴是积极参与者和重要受益者,也为主犯,但其地位与作用相对小于罗某辉。庞某钦、庞某银二人受纠合参与本案,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案

天河法院刑庭法官鲁肖

严守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红线

近年来,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人民法院严惩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等违法行为。法治已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强后盾。我国严厉打击违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不少企业为节省费用,以远低于正规处理费的价格,随意将有害工业废水外包给无资质人员偷排偷放。根据法律法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案4名被告人在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随意偷排有害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已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

本案被告人经中间人联系,承接冠昌润滑油公司有偿处理废水业务。据了解,目前该中间人江某某、冠昌润滑油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均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有关被害单位也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是否明知废水成分不影响认定犯罪

尽管本案中一名被告人辩称事后才知道是偷排废水,企图逃脱法律惩罚。但现场监控录像已清楚记录下被告人偷排时的违法过程,根据同案人的一致指认,并结合水体有明显臭味的生活常理,被告人结伙装污排污的罪行证据确凿。至于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废水的具体成分和危害程度,涉及主观认知和恶意大小的问题,并不影响其与同案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认定。

齐心协力,共建美丽中国

生态环境保护,与人类生存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项考验定力、厚功利远的工程。本案中,被告人为几百块的个人小利,随意偷排偷放废水,导致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失后果,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只会日益加强,企业与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短视行为。人人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守卫者和受益者,一旦发现污染环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举报、坚决曝光,使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使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更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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