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裁定时怎样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1042114号 @copyright20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