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团结 高效出击

 

 

精诚团结 高效出击

--我院仅用12天审结李卫国等13人涉黑欺行霸市案

 

922上午,我院对李卫国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宣判。

一、案件审理情况

此案为市委政法委书记吴沙包案的重大"三打"案件,被告人众多,案情十分复杂,卷宗材料多达50余册。我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工作,"三打"案件协调小组组长甘正培同志指示,要充分调集力量,启动快审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将案件办成"铁案"。

刑庭抽调精干人员,由我院刑庭副庭长梁皓、资深审判员梁晓文、郑昕组成合议庭。910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持续13个小时,直到晚上1030才结束。为确保案件的高效公正审理,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全力以赴,加班加点,仔细审查繁多的证据材料,查阅了大量参考资料和案例,深入研究案件焦点问题,在一周内形成了判决书初稿。我院迅速召集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讨论,最终确定了判决内容。从开庭到宣判,仅历时12天,判决书长达119页共7万多字,创下天河法院的历史纪录。审判人员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艰苦的努力,他们每天工作长达12个小时,4名法官参与制作判决书,合议庭经过6次深入讨论,判决书经过6次大幅度修改,4名法官和8名助理参与了判决书的3次集体校对,为了不影响其他案件的排期开庭,选择在星期六加班加点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二、案件事实查明情况

(一)虚假成立公司,非法从事追债业务。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被告人李卫国、王丽通过虚假出资,在广州、东莞、佛山三地成立公司,以上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追债协议,约定高额佣金。接受委托后,李卫国、王丽安排杨国春、年凯等人负责追债,杨国春带领王小玉、贾永飞、朱德贵、鲁光等人,年凯带领年磊、贾威、李岭、陈伟、王远征、刘海波等人,在广州市、佛山市、东莞市等地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追债,逐步形成以李卫国、王丽为组织、领导者,杨国春、年凯为骨干成员,王小玉、贾永飞、朱德贵、年磊、贾威、李岭、陈伟、王远征、刘海波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在广州市等地进行非法追债及非法索取财物,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发展、壮大组织,扩张追债业务,在该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统计,该组织接受非法追债委托300多宗,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00多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220多万元。

(二)为追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20108月份,广州某建筑装饰公司为解决其与曾某之间约人民币90万元的债务纠纷,与被告人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被告人李卫国、王丽等人为其追债,约定被委托方可收取实收款的30%作为佣金。201097日,杨国春带人将曾某挟持上一辆黑色荣威小汽车,并进行拘禁,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体罚、殴打以逼迫其还债。还强行将曾某的小汽车开走,并强迫其以11.5万元的价格将小汽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2万元)变卖给指定公司,用于还债。

(三)威胁强迫,收取高额佣金。20098月,被害人林某为解决与他人15万元债务纠纷,与被告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委托方可收取实收款的30%作为佣金。追得部分债务后,众被告人以威胁、拘禁等手段,强行截留其中4万元。20118月,众被告人威胁客户郑某并截留债务款4万元不归还,胁迫债务人并将当场归还的现金1.5万元强行截留。201111月,多名被告人要求客户罗某支付"茶水费"25000元,遭拒绝后,对罗某进行威胁,以"服务费"的名义勒索罗某15000元,20122月又将债务人现场支付的欠款现金2万元强行截留。

(四)无事生非,寻衅滋事。20122月,被告人王远征、年磊等人在本市天河区岑村医院门口路段,恰遇牵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黄某、陈某,被告人王远征即上前戏逗该狗,并在遭到被害人指责后与被告人年磊共同动手殴打黄某、陈某,致陈某受轻微伤。随后被告人王远征、年磊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三、判决情况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卫国、王丽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经营追债业务,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干扰债务人正常生活等非法手段进行追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主犯被告人李卫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231.3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获三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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