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审判中应注意
区别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原告刘某诉被告广东某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编写人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李吉思
关键词 产品描述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裁判要点
产品责任中经营者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审判应厘清法律关系,围绕民事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索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9日生效 )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被告广东某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到被告广东某商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某女士弹力棉内裤及某女士竹纤维平角裤各两条,共花费212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涉案产品外包装,外包装正面显示“WIDECOTTON、亚洲最具规模内衣生产企业”,包装背面用加粗加大字体标注“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用小号字体标注“生产商:中山某制衣厂有限公司”。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关于对刘某申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对原告反映被告广东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包装标注“亚洲最具规模内衣生产企业”字样的女士内裤,答复,一是广东某商业有限公司仅是商品销售者,而非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对该店作出处罚于法无据;二是该商场销售外包装标注“亚洲最具规模内衣生产企业”字样商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但考虑到该公司销售上述商品数量不多,且在案发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我分局决定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当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告知原告经对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及中山某制衣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中山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及销售虚假宣传内裤,已对其立案查处。另经检查中山某制衣厂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生产涉及投诉内容的内裤,亦对其立案查处。
另查明,“某WIDECOTTON”、“WIDECOTTON”的商标注册人为中山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中山某制衣厂有限公司生产有关男装、女装内裤,提交了证据《生产委托书》;与被告广东某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GDJ通用供货协议书》,约定了由被告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供应其商品事宜。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涉案产品外包装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亚洲最具规模内衣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亦作出认定,认定外包装标注“亚洲最具规模内衣生产企业”字样商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然而,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涉案产品外包装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外包装标注是否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及内容作出错误判断为标准。本案“亚洲最具规模”形容的是“内衣生产企业”,并不涉及对产品质量或者是产品本身特质的描述,且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广告语系对企业本身进行宣传,虽存在不当之处,但其并非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对涉案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提交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载明发现被告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销售虚假宣传内裤。因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对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认定,亦未载明具体“虚假宣传”的内容,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注解
经营者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责任,本案中,经工商部门认定,经营者存在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然而,经营者使用外包装标注“亚洲最具规模内衣生产企业”字样商品行为,并非针对其销售产品的描述宣传,原告举证涉案产品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涉案产品的虚假宣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其他虚假宣传或欺诈的行为,经营者不构成民事侵权,无需承担货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类似的案例,如某品牌饮料配料表未按照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配料表进行标示,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未标明含有“水”。涉案产品作为饮料,配料当然包含水,涉案产品未标注含有水,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并不构成欺诈,也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注:有法律明确规定需标明含量的除外),经营者不构成民事侵权。
虽经营者部分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民事侵权,但为方便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规范食品行业及进行管理,经营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产品,以免受到行政处罚。另外,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侵害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遭受其他竞争者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