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买保险遇到“不保”?只因他做了这事...

司机购买车辆保险是为了分散风险

但一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真的会赔吗?

不一定!

司机王某买了车辆保险却遭遇“不赔”

只因为他在车祸后做了这样一件事!

 

司机车祸主动赔偿后索“保”被拒

保险公司:“肇事逃逸”不赔!

2020年10月,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广西某市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赵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王某弃车离开了现场,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两名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了关于损失赔偿的调解协议,王某赔偿了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4元。此前,王某为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但王某认为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商业险的赔偿款50万。对此,保险公司以王某“肇事逃逸”属于免赔事由,拒绝赔偿

王某认为即便他存在逃逸行为,也只需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不包括被免除应得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而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他也未就该免责条款进行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缺乏理据。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王某18.8万余。而且,王某在事发后“弃车逃逸”属于商业险中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也已在保单中对该免责条款作了提示说明。同时,王某对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赔偿损失是其为减轻刑罚所付对价,若该违法行为仍能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车辆离开现场,构成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免责事由作了充分提醒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依法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赔不赔,看两点

本案中,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与保险公司均应依约履行。案件争议焦点:第一,被保险人“肇事逃逸”是否属于免责事由;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法定义务。案涉商业保险合同以驾驶人法定义务为依据,特别约定“肇事逃离”为免赔事由之一,且未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负担,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同时,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看,该免责条款使用了加粗方式标注,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也有提示投保人要详细阅读免责条款的字句,保险公司已然履行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案件证据表明,王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交通肇事逃逸会造成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耽误伤者救援时机或引发二次事故等严重后果,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王某作为驾驶员,理应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清楚肇事逃离的行为含义及法律后果。若王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能得到保险赔付,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希望能在意外发生时转嫁风险、降低财产损失,但每一份保险都有”与“不保”的范围,也标明了“”与“不赔”的情形。本案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应急救助措施即弃车逃离现场,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对人对己均极不负责任,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在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的情况下,由驾驶人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司机开车上路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采取报警、救助伤者等应急施救措施,切勿心存侥幸一走了之。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也应合法合理,并对免责条款等特别约定内容进行提醒、告知和解释等,尽量避免产生纠纷。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1042114号 @copyright20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