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穗天法民建〔2015〕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陈玲、陈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34、4840号。原告诉称被告在其银行办理大额分期借款业务,起诉要求应返还相关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被告则辩称其虽签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收款而拒绝承责。该两案本院已审理完结。从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银行在签订及履行《中银行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时存在一定的操作漏洞。为进一步提升银行良好信誉,保障广大信贷用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纠纷,特建议:
为确保借贷资金的实际到位,建议:1、要求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应预留空白条款,或对预留空白处作出明确解释或标注,并向借款人告知法律后果。2、贷款发放划入他人账户,银行应向借款人告知其款项到账的不可控制及款项全额支付他人的责任和后果。3、贷款未发放前不应先行签具《借款借据》,或先行签具的应在贷款发放时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内部管理及奖惩机制建设,明确所涉业务人员的责任追究。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民二庭 刘永纯
联系电话:020-83008660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