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法民建【2015】3号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司法建议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穗天法民建【2015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琳烽信纸业有限公司、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杰、贾文国、刘伟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86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广州市琳烽信纸业有限公司在你行广州东圃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间为20149102015392015227,本院依法对涉案账户办理续冻12个月的手续,但该行以电脑系统无法操作为由,仅给我院办理对涉案账户续冻6个月的手续。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24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关于“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欠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你行东圃支行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理应按上述规定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账户的继续冻结12个月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规定,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严肃法律、维护司法权威、节省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特建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认识在民事诉讼中协助执行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及时对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培训,避免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良后果。

二、若确实存在电脑系统无法按照新规定办理续冻账户12个月手续的障碍,应近期予以解决。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函复本院。

联系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何晖辉

联系电话:83008570

 

二○一五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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