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摇珠选定中介机构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委托以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摇珠时间定为:每月第一周周四下午(14:30开始),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周四进行。

第三条 司法委托管理科须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告相关事项。如当期某类别没有委托具体事项,也同时公布。

第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经办人应当在移送司法委托事项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现场见证摇珠选定中介机构。

第五条 参加摇珠的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代表应于摇珠当天下午2:15前到场,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确认身份签到。

第六条 摇珠由司法委托管理科、监察室代表及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第七条 中介机构代表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册中产生,按照委托事项类别的机构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五家中介机构各派一名代表。中介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当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中介机构代表迟到的,须在签到表上注明。无故不参加摇珠的,视为放弃当期摇珠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摇珠的资格。

第八条 摇珠由司法委托管理科主持,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中介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第九条 摇珠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科应向监察室代表及中介机构代表发放摇珠相关的资料,公布中介机构的到场情况,当众展示摇珠设备及号码球。

第十条 在每一轮司法委托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中介机构不再参加该类别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中介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该类别新一轮司法委托的摇珠。

第十一条 每期摇珠结束后,摇珠小组成员均须在《摇珠选定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确认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经摇珠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后,受托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取消其参加下一期摇珠的资格。

第十三条 司法委托管理科在摇珠选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后3日内将摇珠结果在本院外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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