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须知

  行政诉讼须知


一、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起诉的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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