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诉前联调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整合社会调解资源,构建我区高效便捷、便民利民的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和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广东省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粤综治委[2011]3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10]33号)、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广州市诉前联调工作实施办法》(粤综治委[2011]1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对起诉至区法院的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二、工作原则


1、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在诉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自愿平等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依法依规原则,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多元联合、优势互补原则。整合人民调解、行政、司法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资源,通过有效的工作机制,取长补短、互相补充、互为促进,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化解。



三、组织形式


1、成立区诉前联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院。


2、建立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诉前联调工作规划,为诉前联调工作提供保障。具体做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检查推进工作,组织安排调解员的教育培训等。 


3、区诉前联调工作室设在天河区调解中心,诉前联调工作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诉前联调工作的开展及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4、根据本辖区收案情况,在矛盾相对集中、纠纷相对频发地区的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交警、房管、劳动、卫生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派驻点,专门调处涉及该地区和单位业务范围的纠纷。

诉前联调工作室派驻点的调解工作主要由所在地及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区法院派员到各派驻点进行业务指导。



四、适用范围


1、下列纠纷适用诉前联调:

(1)婚姻家庭纠纷;

(2)相邻关系纠纷;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劳动合同纠纷和雇佣合同纠纷;

(5)合伙纠纷;

(6)民间借贷纠纷;

(7)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8)行政纠纷;

(9)适宜通过诉前联调解决的其他纠纷。


2、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纠纷及其他依纠纷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不宜使用诉前联调。



五、工作流程


1、 当事人向区法院提起各类民商事、行政诉讼时,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应先进行审查甄别,对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或不宜调解的以外,能够当场调 解的应先引导当事人到诉前联调工作室当场调解;当场调解不成的,再引导当事人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调解;如当事人 不愿调解,则应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当事人同意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组织调解的,诉前联调工作室应向当事人出具《诉前调解建议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应及时将《诉前调解委托函》移交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

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应自受委托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复函》和有关案件材料送回诉前联调工作室。


3、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的,应向诉前联调工作室提交《诉前联调申请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正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则应引导当事人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4、诉前联调工作室受理的纠纷,凡不能当场调解的,可以协商约定调解时间,约定的时间自收件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诉前联解可以通过约见当事人面谈、电话调解等方式进行。


6、诉前联解工作一般应在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但为方便当事人、方便工作,也可选择在相关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诉前联调成员单位、部门或其他适宜调解的场所进行。


7、事权不在本级行政区的纠纷、跨地区纠纷或者群体性纠纷,区诉前联调工作室可以自行联络相应区(县级市)或单位协商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市诉前联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处理。


8、诉前联调工作室受理的纠纷须自收件登记之日起7日内办结;重大、疑难等案件经诉前联调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可自收件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上述规定调解期限届满,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诉前联调工作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9、经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双方当事人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办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主动执行制度。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直接移送强制执行。


10、诉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诉前联调工作室须将相关调解材料移送立案庭,按诉讼规定审查立案。



六、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区诉前联调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诉前联调工作会议,通报全区诉前联调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推动全区诉前联调工作开展。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2、培训制度。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组织本区域内参与诉前联调工作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报告制度。诉前联调工作室要对本辖区的诉前联调工作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将每月工作数据、工作情况分类归档,保存备查,并定期报诉前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4、台账制度。诉 前联调工作室须建立诉前联调案件台帐和档案,包括受理纠纷总登记簿、诉前联调主要工作数据月报表、会议记录簿、调解员备案表、个案档案等。个案实行一案一 卷,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按照诉讼档案建档、归档,其他案件均按照《诉前联调纠纷(个案)档案目录》建档、归档,并统一存放于诉前联调工作室的档案专柜。分 年度制作《诉前调解纠纷情况一览表》,并附个案的《受理纠纷详情表》(复印件),以备查阅。



七、其他要求


1、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诉前联调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确保诉前联调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督导。诉前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诉前联调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将督导情况报诉前联调工作领导小组。


3、加强管理。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规范调解员行为。调解员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4、加强衔接。按照粤高法发[2010]33号文、穗综治委[2011]12号文要求,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与基层综治工作的衔接,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整合资源,形成联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5、加强宣传。大力加强诉前联调的宣传报道工作,加深人民群众对诉前联调工作的了解,逐步提高诉前联调工作室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形成有利于诉前联调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1042114号 @copyright20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