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职业心理分析与激励对策研究——以法官的层次需要为视角

 

 

 

 

 

 

 

 

 

 

 

 

 

基层法官职业心理分析与激励对策研究

——以法官的层次需要为视角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孙玉波

 

 

 

 

 

 

基层法官职业心理分析与激励对策研究

——以法官的层次需要为视角

 

 

论文提要:

提起法官,人们自然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官的神圣性上,要求法官像神灵一样公正地审判,不掺杂任何的个人意识或心理。但现实中,我们不能否认法官的自然属性,即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认为“人们普遍承认,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法律实现有重要影响。它们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而且影响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法官的性别、年龄、性格、生活经验、专业素养及心理状况等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尤其是法官的心理状况会直接左右其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的态度,甚至对处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笔者认为从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规律出发,在推进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寻求既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又能充分激发法官能动性的心理调适及外部干预的对策,这对建立公平、高效的司法管理体制、稳定的司法队伍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法官职业心理的调整为目的,借助心理学方法和规律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各种心理的来源,以及法官职业心理对司法公正及化解社会矛盾的影响,根据法官职业心理活动规律,建立相适应的调适及干预体制,减少法官职业心理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廉洁。(全文9989字)

以下正文:

法官不能认识任何人,神与法官不能有友。

——西方法谚

公正的司法活动必须由具有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职业信仰和法律论理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官参与,公正的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对待审判的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但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法官作为人,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不可避免将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带入到司法活动中,如性格、生活经验、道德素养、职业意识及在司法活动中产生的职业心理等。法官这种自然人与法律人的双重身份,其带入司法活动中的非法律因素,如职业心理等,必会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产生作用,从而对司法活动的效果产生影响。分析影响法官职业心理的各种因素,根据心理活动的规律,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引导法官以积极心理从事司法活动,抑制负面影响,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心理学与法官职业心理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心理现象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心理学研究心理现象,就是要揭示心理现象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用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简单来讲,心理学研究的内容就是人们在社会环境中,其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之间的关系。通过心理学的研究,人们可以通过正确的方法调适心理。

法官职业心理即是指法官因其职业身份而在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心理活动。法官的职业目的定纷止争,法官在社会性的司法活动中必然与社会人产生交往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在这一系列社会性活动中,法官会经历复杂的心理活动,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司法行为就是法官通过获取信息并运用自己的知识、思维、逻辑推理等对未知事物作出判断的心理活动予以外化的行为。

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心理过程,必然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制度的影响,法官通过心理活动将个人性格、生活经验、道德素养及其法学修养和职业道德等体现在行为中,从而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不可能摆脱这些非法律因素对审判产生的影响,它是深深掩藏在表象之下的力量。受多重因素影响的法官职业心理会通过法官的行为作用到司法活动上,进而也就成为影响司法活动的重要因素。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性,从而探寻能适应法官职业特点的激励对策,亦是司法管理规律的一种探寻方式,对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维护司法队伍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析法官职业心理的途径及方法

对一个群体的心理活动研究,行之有效的形式是调查问卷及咨询访谈,这些形式能有针对性地了解研究对象的心理反映,也可以直观地反映对象心理活动。就法官的职业心理而言,已有人频繁采用问卷的形式对法官的心理进行调查分析,也有不少审判一线法官通过访谈等形式对法官心理进行探访。笔者亦亲自以谈、聊天等形式对基层法官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反映的内容亦与前人所作问卷调查同,因此笔者将已有的调查结果与自己的访谈结相结合,通过心理学的分类形式,对法官职业心理进行适当的分类。

人的需要推动意志的发展,也对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从需要的角度来分析人的心理,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了解心理活动的来源,这也是比较直观的心理学研究方法。在多种需要理论中,广为传播的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 1908-1970)层次需要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多种动机和多层次需要,这其中包括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要(security needs)、归属与爱的需要(love and belonging needs)、尊重需要(respect & esteem needs)自我实现需要(self-actualization needs)。这五个层次的基本需要是逐级上升的,当较低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追求高一级的需要就成了驱动行为的动力。笔者认为,从心理需要角度分析法官职业心理,可以更清晰、直接地了解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心理活动的需求来源,便于针对法官的心理需求规律寻求法官职业的有效激励对策。

三、法官职业心理的来源及影响

笔者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种需求下产生的法官职业心理入手,将心理影响效果简单区分为积极性心理与消极性心理以从正反两方面有针对性地研究分析法官职业心理对司法活动影响。

(一)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 needs)生理上的需要是人们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如吃饭、穿衣、住宅、医疗等等。不论是普通人,还是法官,这类需要是最强烈不可避免的底层需要,推动人们行动的强大动力应当最先予以满足。对拥有司法权的法官而言,这一层次的需要,不仅局限于满足温饱,而是满足中等水平以上生活品质的基本需要。如若无法满足,法官运用其手中的司法权力进行权力寻租的心理难以避免。这一层次的生理需要最基本的表现即工资待遇及生活保障。

1、积极性心理方面——职业稳定满足心理:在中国,基层法官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已得到了特殊的对待。不仅通过《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法官的工资、津贴以及各项福利待遇比照公务员待遇,且据了解,各地以审判津贴等形式,保证法官的待遇略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待遇。同时基本的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及退休金等生活保障,也减少了法官的后顾之忧。因此对法官职业生活保障方面的心理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法学毕业生投身法院,也同样使绝大多数法官维持了其法官职业的稳定性。

2、消极性心理方面——待遇不公的落差心理:现阶段法官的工资待遇并不能使法官的心理得到平衡。这种心理失衡来源于比较心理和对自我付出的否定认识。首先,法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但他们实际获得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相差甚远。生产司法产品的法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理应享受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待遇,但这一行之有效的激励举措却在施行多年后因实施阳光工资嘎然而止,吃大锅饭现象卷土重来,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实成为打碎法官工作积极性的铁锤,令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法官们心理失衡。其次,与国外法官相比,我国法官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与之差别较大;与上级法院法官相比,基层法官受尊敬程度、政治待遇和收入都相对要低;与其他行业公务员相比,基层法官不如党政领导机关干部提升机会多、晋升快、办事方便,但比公安等其他政法部门人员的要求更高、管理更严、责任更重。经过比较产生的自备心理,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热情,影响工作的态度和效率,进而对法官职业的神圣性产生否定心理。一旦物质激励弱化后,政治和精神激励不能及时跟进,法官的劳动付出得不到正常的对待,自然会有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消极心理,影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廉洁性。

(二)安全需要(security needs)安全需要的直接涵义就是避免危险和生活有保障,引申的涵义包括职业的稳定、一定的积蓄、社会的安定和国际的和平等等。安全需要是在基本满足生理需要之后更高一层次的需要,也是保障生理需要能够持续的需求。对于法官而言,安全需要即法官职业的稳定性需要。

1、积极性心理方面——追求稳定心理:为了保障职业的稳定性,保障工资待遇等第一层次需要能持续、稳定地得到满足,法官必然会追求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法》以法定的形式对法官的任免、惩戒、辞退等影响法官职业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从制度上对法官职业的稳定性予以保障。各地法院也不断加强法院硬件设施建设,为法官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使法官能将注意力集中审判活动中,以勤勉、认真的态度专心、审慎、公正地处理案件。同时,为了职业的稳定性,严肃的惩戒措施也让法官自觉屏蔽违反职业道德的心理。这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官能自觉远离腐败侵袭的主观原因之一。

2、消极性心理方面——消极倦怠心理、烦恼焦虑心理: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为追求职业稳定,不仅要专心于繁重的审判工作,还被动地担负更多的维稳职责,甚至在所谓民意的主导下对司法活动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在人情社会中,法官要承受外界多方面、多层次的压力,用如履薄冰来形容法官的职业心理是再贴切不过了。法官的心理压力与日俱增,产生消极倦怠心理、烦恼焦虑心理也就不足为奇。

1法官的职业倦怠心理主要表现在法官的能力、体力和精力不能满足审判要求,无法应对体能和心理的疲倦。在基层法院做法官时间长了常常会产生倦怠的感觉:走上审判岗位时的豪情壮志逐渐被繁重的审判工作吞没;对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激情也被结案压力和无休止的信访、投诉所消磨;力图化解矛盾纠纷的正义追求也在众多不理性当事人的折磨下模糊;对司法独立精神的执着不断被各种声音左右。这种纠结心理的产生是对现实的无奈和对职业安全的消极应付。不少基层法官在过大的工作压力、过快的工作频率、过严的工作要求、过繁的工作任务、过重的工作责任、过杂的工作环境下,时担惊受怕,常常被迫处于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时间一长心理自然就会产生疲劳感和厌倦感,逐渐安于现状,甚至放弃最初理想。笔者从一位离开法院的基层法官口中得知,当初成为一名法官是她的大学梦想,但当梦想实现后,现实的压力让她的精神时时处于压抑、紧绷的状态,加班加点已是常态,屡屡因案件夜不成寐,长时间的精神衰弱让她处于崩溃的边缘,选择离开是她不得已而为的无奈之举

2法官的烦恼焦虑心理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方式日趋严格,案件质量评定、审限跟踪、调解率、结案率、上诉率、上访人数的考核层层下压在基层法官身上,不断出台的法律、法规需要法官及时掌握并准确应用,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使得案件的审判难度日益增大,社会各界对法官和案件广泛关注致使法官不得有丝毫松懈,这些因素使今时今日的基层法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压力。同时现行司法制度和社会认识,对法官提出了近于苛刻的要求,小到文明用语,大到职业道德,从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十不准到最高院的五个严禁,还有严酷的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等等,都像紧箍咒一般,使法官在审判时顾虑重重。不仅如此,基层法官还常常被行风评议、人民满意评选、创先争优等各类名目的活动评头论足。然当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遭受当事人的误解和非议时,鲜有机会申辩,还要安抚当事人,避免产生过激后果。矛盾、复杂的心理导致法官出现焦虑、抑郁的心态。曾有某医院医生对40名法官和40名非法官的抑郁心理进行研究,结果显示肯定存在抑郁的法官组远远高于非法官组也高于正常人群。可能有抑郁存在的法官组有3名亦高于非法官组。抑郁症状主要表现在情绪低沉、烦恼、感办事费力、感到别人对自己不好、饮食及睡眠障碍。如果抑郁的心理积郁良久,难以自我调适且缺乏外部舒缓措施,最终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被动排解,甚至引发极端事件。2010318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一名年仅38岁的基层法官用一根绳子把自己悬挂在租住的房间内,所留的遗书最后几行写道工作压力大,很累,不如死了算了,据反映直接原因是一个案子被发回重审了,压力很大,这一事件的发生,让基层法官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彻底暴露在世人面前,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注意,他要求上级法院要努力帮助基层解决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问题,想方设法为基层干警减压减负。 

 

(三)归属与爱的需要(love and belonging needs)即在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适当满足的基础上,对美好情感和良好社会关系的需求,即希望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渴望得到一定社会与团体的认同、接受,并与同事建立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家庭氛围对人的心理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幸福家庭会让人愉悦、放松,不幸家庭让人压抑、困苦。人在社会中也同样会因团体关系而产生不同的心理活动。因此法官的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异化感、疏离感。

1、积极性心理方面——归属感满足心理:法官对幸福家庭渴望与追求,必然要求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事先满足。法官勤勉工作,保证职业稳定,追求家庭情感的前提。为了维持家庭幸福感的长久存在,法官也必须谨小慎微,远离威胁职业稳定的行为,如违法裁判、贪污腐化等。一旦拥有了稳定、幸福的家庭,法官强烈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将促使其更认真地对待工作

法官对社会关系的需求,促使其需要得到群体的认同,需要在人际交往中彼此同情、互助和赞许。这一层次的需要促使法官建立与同事的良好关系,与法官群体保持良好沟通。这一方面可以使法官群体逐渐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便于就工作经验、职业道德等进行沟通交流,调适消极心理;另一方面法官对群体的归属心理,有利于平衡法官心理,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性。笔者所在法官群体就是一个年轻充满活力的群体,大家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相互影响,彼此的包容和激励让不少法官对所在集体拥有强烈的归属感,这种无法复制的归属感也会影响法官坚守法官职业。

2、消极性心理方面——焦虑失落心理、被迫从众心理:由于职业的需要,基层法官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工作中,往往无暇顾及家庭,对父母、孩子缺乏关爱,与配偶缺乏沟通,尤其是女法官,为了承担工作上的巨大压力,一定程度上会忽视家庭的责任。据不完全统计,某法院女法官婚姻破裂的比例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除了夫妻间的性格差异等个体情感因素外,与法官职业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必然存在着密切联系。家庭关系不圆满,法官的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烦恼焦虑无精打采、怨天尤人不良心理状态定会对司法活动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法官群体对法官的心理也会产生反影响。心理学上称之为群体效应,即一名法官的审判行为、工作态度、职业精神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同事的影响。在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官进入法院后,通过书记员法官这种师徒式的培养方式成长起来。法官的职业心理往往受到群体法律意识的影响,外化的行为方式也会因群体意识的不同而有区别。因此,我们常常会听到律师对不同法院法官的整体评价会有差异。

在当今司法现状中,法官的职业晋升均要征求同事和领导的意见,可以理解的是当同事和领导的意见成为左右法官需求的因素之一时,法官自然会注重在同事和领导面前的表现,这种心理如同一把双刃剑,促使法官以提高业务能力和表现来获取同行肯定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法官以牺牲司法独立来换取同意票。

(四)尊重需要(respect & esteem needs)当上述三个方面的需要获得满足之后,尊重的需要就会产生并支配人的生活。包括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敬重。如希望自己能够胜任所担负的工作并能有所成熟和建树,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高度评价,获得一定的名誉和成绩等。每一名法官都希望其所从事的工作像职责本身一样神圣,能因维护公平、正义而获得公众的尊重,能够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就像约瑟夫·P·雷都大法官所言:作为一名法官就意味着不仅仅是为了钱而工作。它意味着在运用自己的法律技巧、聪明才智和创造能力攻克了疑难案件后所获得的满足感和荣誉感。它意味着庆幸自己有机会服务于这个国家的民众,并为人民的生活进步提供有益的影响。 

1、积极性心理方面——获取尊重的心理:对尊重的需要是法官努力维持公平、正义,坚守法官职业的一个重要动力。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作为司法精英的法官物质收入远远低于律师或法律顾问,工作强度又大大超过其他公务员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仍在法官职位上默默地付出、辛勤地工作,其中一个坚定的信念就是希望通过无私、公正的审判,获得公众对个人、对法官职业的尊重。理查德·波斯纳(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曾经说过受人尊崇是法官职位的一项重要的非货币回报 。据笔者了解,虽然有不少法官对上述需求的不能满足存在牢骚,但在审的过程中,法官都秉承着对职业神圣性的尊重,获得公众的肯定和尊重,认真、无私、公平地处理案件,往往当事人对法官的一句感谢、一个肯定,会让法官心理得到极大的满足。

2、消极性心理方面——职业前景的失望心理:对法官的尊重不仅仅来自于当事人,现实中司法权威的未强化和司法独立的不完善,不仅导致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也导致法官的社会地位受到不合理对待。原本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华丽地变身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头兵,面对如潮水般涌来的纠纷,法院的威严在应付海量纠纷的过程中不断消弱,司法的权威也在当事人不断升级的过激行为中软化,法官职业的尊严受到威胁。来自司法监督权以外的干扰和影响,让法定的法官独立地位处于尴尬境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要顾及的因素层出不穷,法官地位被人为挤压,具体表现在:

1政治待遇低。在经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双重严格选拔法官的政治待遇不仅未得到公平对待,对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却越来越高。正副科级待遇比例受到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严格限制和约束,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法官工作积极性,消极怠工心理必然显现。

2晋升空间和机会小。法院的领导职位受到组织制度限制,法院一个业务庭往往有数十人,但领导职数却和同级行政机关不足十人的科室职数相当,职业晋升竞争压力巨大,个别法官对法院内部的人事管理、考核评定等制度产生不满情绪,常常会影响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时间久了也会形成消极浮躁心理,不满现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纷纷跳槽 从2009年至今,在某基层法院9名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离开该院,其中2人通过遴选进入晋升空间大的上级法院,有6人转调入其他行政机关,仅有1人离职到企业。这一数据反映政治待遇和晋升空间这些职业尊重因素无法得到满足,对法官职业稳定性的影响,大于因其他需要的不满足所带来的影响。

(五)自我实现需要(self-actualization needs)这是心理需要的最高阶层,它可以归入人对于自我发挥和完成的欲望,也就是一种使它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这种倾向可以说成是一个人想要变得越来越像人的本来模样,实现人的全部潜能的欲望。绝大多数人未能达到这一层次,只有自我潜能得到完全发展的情况下,才会追求自我实现。作为法官来讲,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就是充分发挥自己全部潜能,运用自己的能力,问心无愧地成为正义化身、公正使者的需要。在不考虑阶级属性情况下,每一个接受了法学专业教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期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体现法的精神。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法官职业的终级需要,也是引导法官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学习专业知识来提高素养的动力

根据马斯洛的理论,上述五种需要并非依次完全满足,而是在下一层次的需要得到一定满足后,上一层次的需要即产生,相应的需要与下一层次需要满足程度成正比。因此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人会不程度地具有这几种需要,并同时在追求这几种需要。

四、法官职业激励对策研究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能够在掌握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自觉地对外部环境产生能动改造。对法官群体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激励,充分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在不断满足法官内在需要的同时,抑制外在因素对法官心理的负面影响,从而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一)激励的一般概念与作用

激励,顾名思义就是激发鼓励,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诱因和强化的观点看,激励是将外部适当的刺激(如恰当的目标、适宜的诱因、及时的反馈)转化为内部心理动力,从而增强或减弱人的行为。激励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的核心问题,人的工作积极性是指人的工作努力程度,表现在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人的工作积极性是对活动、任务的一种活跃、能动、自觉的心理状态。

激励的主要作用表现在:1、提高人们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通过承认和尊重人的个人利益,将个人利益和目标与群体目标高度统一,从而促使人的自觉性及至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2、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和兴趣。通过激励使人对工作产生强烈、深刻、积极的热情和稳定、浓厚的兴趣,这也是人们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的心理条件。3、使人有持久的干劲,提高工作绩效,为实现工作目标而进行不懈的努力。

(二)法官职业的激励方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法官职业的激励方法亦应当针对法官不同层级需要,将法官个人需要与司法活动的目的结合起来,在满足法官职业心理需要的基础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实现。

1、从生理需要出发,完善法官收入保障,建立办案奖励制度

收入是一个人的劳动价值的具体表现,法官的心理失衡需要合理、公平的收入予以调整。针对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专业人才,法官从事的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法官的工资收入待遇应当高于其他公务员,以有利于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亦能稳定现有法官队伍。同时针对法官职业明显的业务性特点,一刀切的收入分配模式应当被统一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辅以按劳分配的方式适当奖励模式所取代,以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科学考核体系来确定社会主义国家法官的工作业绩,针对现阶段各项可量化的考核指标,确定相对应的奖励标准,以激励法官主动、积极地实现诸如结案率、调解率、均衡度等考核目标,亦能从很大程度上消除法官的不平衡心理,将法官的比较心态引导到提高工作积极性上。

2、从安全需要出发,保障法官职业稳定和身心健康

1明确法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地位和权威,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缓解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的困境。如同战争一样,当最后的防线暴露在对手面前离彻底失守也就不远了。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最后堡垒,法官应从应付大量案件的疲态中解脱出来,全力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应当通过人民调解、仲裁以及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磋商等多重非诉机制消解大量社会纠纷,避免将社会矛盾集中到法院。

2慎重审查对法官惩处的事由及措施。对法官的惩戒、辞退不仅仅是影响一个法官前途,同时也会对整个法官群体的积极性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对法官的惩戒、辞退应当严格依法定事由,按法定程序慎重进行,并应当将相关程序和事由向其他法官和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法官的不良行为,既能达到对其他法官警示作用,亦能使其他法官洁身自好,对职业的稳定性保持信心。

3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特别是法官人身安全和医疗保。建立法官强制休假休养制度。法官职业是压力大、风险大的高危职业,为法官提供缓解身心压力的休息休养机会十分重要,法院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法官年休假的计划和规定,有系统组织安排法官休假,同时也将公费休养作为一项激励措施,利用年休假时间分期分批安排优秀法官休养。

4建立健全法官轮岗轮训制度,促进法官在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正常流动,避免法官因长期从事一项审判业务限制法律思维,减少其在单一岗位上的疲劳感。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尊重法官个人选择,将岗位调整与个人兴趣爱好及法官的专长相结合,更换不同工作岗位让法官身心得到适当调节,适应轻重缓急工作环境,亦可避免法官之间因工作量而产生不平衡的心理。政工部门及监察部门要及时掌握法官思想动态,适时给予帮助,做好思想引导,使法官在轻松、愉快地环境中工作。

3从归属与爱的需要出发,体现对法官的人文关怀

1改革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以人性化的管理增强集体凝聚力。法官作为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对自身的能力均有较高的自我评价,简单、强制的管理模式必然无法让法官接受,从关心法官个人及家庭生活入手,帮助法官解决后顾之忧,缓解法官可能面对各种生活压力,以人性化的管理使法官对法院集体产生归属感,激发法官对法院工作目标的认同,促使法官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增强工作积极主动性。

2加强法院文化体育建设,营造文明、温馨、关怀、理解、健康的工作环境。法院的文化和体育建设不仅可以有效放松法官的紧张身心,亦可以增强法官群体的凝聚力,如笔者所在法院通过组织运动会、文艺汇演、歌咏比赛以及参加各项体育比赛,极大地丰富了法官的业余生活,将法官从繁重的审判工作中暂时解脱出来,在活动中共同为集体的荣誉竞争。工作环境影响人的工作效率,法官需要在一个相对安静、放松的环境中思考法律问题,因此改善法官的工作环境,让法官在温馨、健康的环境中集中精力,可以有效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3)建立法官的心理健康掌控和调适机制。充分重视法官心理素质的培养,让法官掌握更多心理知识,通过开设心理咨询和心理讲座,帮助基层法官减负。有条件的建立心理服务中心和心理咨询热线,邀请心理专家到法院做定期的心理讲座,促使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由具有专业心理学知识法官或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定期进行应急反应能力等心理健康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情绪管理,培养法官抗压、自控,避免心理危机恶化。

4从尊重需要出发,提高法官对职业前景的期

1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要考虑解决干部职级问题时适当向法院倾斜,增加法院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编制,让法官比政府机关同龄阶段工作人员级别高,充分体现法官地位及职业尊荣。实行法官等级正、副科职级挂钩,如3-5级法官对应副科等级,解决法官晋级难,工作压力与个性发展之间冲突问题。

2建立科学的晋升和考评机制。建议实行基层法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以提高基层法官的显形待遇。同时上级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应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调,以畅通基层法官晋升晋级的渠道,克服基层法官因升职空间狭窄而产生苦闷、懈怠等心理,调动工作积极性。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也是关键。目前,基层法院的工作不仅要接受当地人大的评估考核,还要接受上级法院的考核。考核法官的工作绩效是评价法官重要方式,亦是影响法官职业心理的重要因素,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会严重打击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应剔除诸如上诉率、上访率之类非法官可控的考核指标,改变单纯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论质量,以结案率论效率的考核指标模式,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评估体系,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环境,也是解决法官心理压力的途径。

5、从自我实现需要出发,帮助法官实现个人价值

1尊重法官意见表达,激发主观能动性。自我实现需要是人最高层次的需要,达到自我实现境界的人,接受自己也接受他人,解决问题能力增强,自觉性提高,善于独立处事,要求不受打扰地独处,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的需要。换句话说,人愿意干称职的工作,这样才会使他们感到最大的快乐。因此,根据我国法官的职业特点,有必要不断扩大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让法官的观点和意见能真正的表达出来,实现法官能动办案而不是被动服从宣判,让法官在通过努力有实现自己潜力和愿望的可能,使法官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

2加强业务培训和理想信念教育。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是法官职业的最高目标。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通过给予学业支持,鼓励法官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弘扬先进典型,树立法官的工作榜样和精神路标。多途径帮助法官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职业信仰,使个人价值在法官职业中充分得以体现。

 

结语:

法官既司法者,也是人。公众通常都希望法官成为超脱于人间的公正化身、正义使者,希望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掺杂一丝自我心理和意识,这是对司法公正的理想化期待。然而,我们用人性化的眼光来分析法官的司法活动时,却不能忽视现实中法官不得不受制于个人的性格、经验、能力以及心理等因素。如果我们不顾及法官作为人的属性而具有的这种理性与非理性相结合的特性,仅仅以理想化的口号或道德化的惩戒来避免法官各种消极职业心理的产生,这种做法明显不够理性和科学,也脱离现实。我们期待全社会包括法官在内都能具有健全的法治心理、人格和情感,人们能以对法治的高度信仰来参与司法活动,法官能以积极的法治心理来维司法公正。但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这样的期待仅具有理想指标的意义,法官在环境和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下,与理想的法官之间还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改进制度安排,激励法官调适职业心理,以符合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公正、高效地行使人民所赋予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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