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徐新煌
性别: 男
年龄: 5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106196204100330
执行案号: (2012)穗天法执字第5454号
立案时间: 2012-11-05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4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租金543883元及其利息,返还木方24008条、夹板6427张;无法返还的,则按照木方8.5元、条、夹板60元、张的价格进行赔偿,承担案件受理费153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