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李佩华
性别: 女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527197312134069
执行案号: (2013)穗天法执字第3144号
立案时间: 2013-03-25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穗天计生局兴征决字[2012]第57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社会抚养费11500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