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须知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介绍申请执行人应当知道的有关事项。

一、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

3、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1、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2、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四、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参加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限于律师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员;自然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限于律师或者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自然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提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该自然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5、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具备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六、回避

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法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法官时提出。执行法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七、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能须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八、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九、到期债权

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十、执行中止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其时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一、禁止行为

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馈赠款物及其他好处;

2、邀请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宴会和其他娱乐活动;

3、报销应当由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4、借款物给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5、为执行人员和法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十一、监督举报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法院将严格按规定为投诉、举报者保密。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投诉、举报电话:020-83008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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