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引

 

 为做好本院立案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特制订如下工作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对民事起诉、初次申请强制执行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

     二、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起诉外,对其他的民事起诉、初次申请强制执行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要求提交诉讼材料,一律接收材料,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一式二份,交件人及法院各执一份,由交件人、法院收件人签名、载明时间,并加盖法院的收件印鉴。

 

第二章 现场立案

     三、对下列案件,应当场登记立案:

1、原告主体(含代理人)材料齐备、被告主体明确、起诉状形式合格、具有起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形式证据、本院有管辖权及诉讼请求具体的民事起诉案件,登记立案同时应当场向起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2、申请人主体(含代理人)材料齐备、被申请执行人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文件齐备、本院有管辖权及执行请求具体的初次执行案件。

四、经形式审核,发现需由起诉人或申请人补正补充材料的,应当场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发出补正诉讼材料通知书,并指定补正期限,一般为七日,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五、经形式审核,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或不属法院主管的,应向当事人释明,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予收件,出具收件收据,收件后依法处理。

六、经形式审核,不能当场确定是否登记立案的,应予收件,出具收件收据,收件后依法处理。

七、收件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期间届满的三个工作日前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登记立案。

 

第三章 网上立案

八、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

九、网上立案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十、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审慎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十一、凡依法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各基层法院(包括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请。各法院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十二、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之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十三、本规定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四章 跨域立案

十三、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

十四、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十五、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十六、管辖法院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管辖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十七、协作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五章 附则

十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指引规定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要求有冲突,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要求为准。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1042114号 @copyright20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