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指南(债务纠纷)

 

★ 举证指南(债务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债务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债务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借贷案件,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的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3、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
4、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人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5、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6、证明有无还款、还款时间和金额、所还款是本金还是利息的证据。
四、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五、其他举证事项请阅本院的《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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