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在微信群骂“难缠”业主也要道歉?法院判了!

 

物管与业主因小区管理事务“不对付”

便在业主微信群“对付”该业主

带头指名道姓辱骂之余,

还引发多名业主跟风批评、指责

自己建立的微信群,就能肆意指责吗?

仗义直言,还是无理取闹?

网络言论中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且看法院如何评判

 

物业被举报心生不满,业主群内带头辱骂

赵伯居住在天河区某独栋住宅楼中,该住宅楼共有住户230户。2021年,物业公司接管了该住宅楼的物业服务,而陈姨是该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物业公司工作获得了部分业主的肯定,但也有一些业主不满意,年逾古稀的赵伯就是其中之一。自2019年起,赵伯因电梯更换、消防设施等问题对陈姨等物管人员产生不满,并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多次向街道、消防等部门投诉、举报,陈姨等物管人员认为赵伯属无理取闹,不胜其烦。

2021年,物业公司牵头对小区楼道及大堂进行升级改造。工程期间,赵伯以天花板材质不防火、天花板验收不合格等理由多次向住建、消防等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检验认为改造工程符合标准。赵伯此举造成了改造工期延误,并导致工程费增加了2万元。一怒之下,陈姨拍下赵伯在大堂配合有关检查的照片,用红圈标记出赵伯,并发至业主微信群,冠之以“捣乱装修”“害群之马”“狂暴症精神病”“像个疯狗一样”等,煽动多名业主在业主群内随意指责和批评赵伯。随后,陈姨又在该群内发布加盖有物业公司公章的文档内容,内称赵伯为小区内的“苍蝇老鼠”,并将赵伯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赵伯认为,陈姨在业主群里造谣诽谤、侮辱人格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踢群”行为也侵犯了其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姨辩称,赵伯因先前在小区事务管理上的一些纠纷而对自己心怀不满,此后又为其个人利益多次恶意投诉,本次诉讼是赵伯的又一次“无理取闹”,赵伯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自己无需道歉和赔偿。

法院判决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姨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对赵伯的指责、辱骂超出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导致赵伯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已侵犯了赵伯的名誉权,依法判决陈姨在小区业主群内向赵伯道歉,并在楼栋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同时,依法驳回赵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事审判一庭一级法  鲁肖

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容易产生分歧和矛盾,各方应和平理性看待,求同存异,努力避免出格。本案中,赵伯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其通过合法途径投诉和举报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不能成为被辱骂、贬低的理由。根据双方陈述和案件证据,涉案业主微信群作为业主沟通的重要平台,成员数量多达三百人,已然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各方发言均应实事求是、尊重他人。陈姨作为小区物业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和业主微信群群主,不仅负有接受业主监督、批评和建议的义务,还负有管理、约束微信群成员,及时劝阻、制止群内成员肆意发表侵犯他人言论的义务。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陈姨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反而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多次公开指责、辱骂赵伯,或唆使、鼓励他人异化、贬低赵伯。而且,陈姨对赵伯的指责更多是源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中遇到的分歧,即便赵伯的投诉举报行为可能引起了部分业主的反感,但陈姨的谴责已明显超过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并因此导致了赵伯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其行为已侵犯了赵伯的名誉权,陈姨对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赔礼道歉:支持!

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业主群内,赵伯所受名誉不良影响的范围也主要限于小区成员内部,因赵伯已被移出原业主群,因此,赵伯要求陈姨在业主群内道歉,并在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的要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网络信息时代,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其在便利沟通的同时,传播实时、影响广泛也不容小觑。网络非法外之地,微信群不能成为“对付”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公开诋毁他人名誉,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管家”与“较真”业主发生矛盾后,未能探究问题本源,开门纳谏,智慧处理,而是将问题从“线下”转场至“线上”,最终引发纠纷,实属遗憾。小区的安宁与舒适,离不开物业的精心管理,也离不开业主的积极配合,希望各方能相互尊重、同心协力,共同营造和睦友好、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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