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数年,法官“治好”只需十天!

我看着某物业公司寄过来的司法建议复函,“开始施工”几个字映入眼帘。我知道,我的心头大石可以放下了,因为“开始施工”不仅是对法院司法建议的“答复”,更意味着困扰了某小区业主们几年的漏水问题终于画上了“句号”。

房屋漏水,到底是“谁”惹的祸?

金某与许某是居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金某就住在许某楼下。2021年,金某发现家里靠近卫生间的墙面起皮发霉。她就找到了装修公司“查漏”,并得出了“楼上卫生间水管渗漏导致”的结论。许某收到金某的投诉后,马上对自家卫生间进行防水修补。奇怪的是,无论许某怎么修补,金某家里的漏水情况始终没有改善。

经过多次补漏措施无效后,金某认为许某没有“尽力”,许某则恼怒金某不停“找事”,双方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落下了“牙齿印”,最终还闹上了法庭。

“治标”或“治本”,这是个问题!

庭上,你一言我一语,这两位邻居争吵不断。

“你家漏的水,你不负责谁负责?!”

“数不清补了多少次了!我都说了是因为楼栋共用水管老化漏的水,怎么你就是不听!”

庭审时,金某要求许某担责,但许某坚持认为是楼栋共用水管漏水导致金某玲的房屋渗水发霉,并表示自己家的房屋也存在漏水发霉问题。

我看着金某和许某很有默契的,一同递交房屋漏水鉴定申请,不禁陷入沉思。我明白这份鉴定申请在双方当事人心中的分量,但身为法官,我也了解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就意味着经济、时间和精力等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在两家的房子都已经因为漏水发霉而被空置了一年有余的情况下,诉讼确实不是这起房屋漏水纠纷的最优解。

“我们还是先看看漏水的情况,其他再说。”为了更好地提出解决建议,我约上了金某、许某,还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看看涉案房屋的漏水情况。

“小区物业知道但就是没行动!”“楼里有几户人家的房子也出现了漏水!”我一边听着金某和许某的“抱怨”,一边仔细观察房屋的漏水情况,发现金某和许某的房屋均有墙体起皮发霉,许某房屋的卫生间管道有裂缝,只是因为暂时无人居住才未向外渗水。

“与其你们在法院争输赢、论对错,治标不治本,不如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漏水问题!”根据勘查结果,我判断金某和许某大概率都是楼栋共用水管漏水的“受害者”,若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漏水问题,就只能无休止地陷在“补漏”当中。

眼见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我“趁热打铁”,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面对面调解。

其实在房屋漏水早期,双方当事人都能互相体谅、自觉配合修补,只是因为没有找准补漏方向才会导致矛盾加深。我从邻里互助、共同利益等角度出发,劝导双方以“治本”为目标,撇开成见协助推动更换楼栋老旧水管,从根源上解决漏水问题,及时止损,并适时提出包括协助物业公司推动更换共用水管、限期修复开裂排水管、补漏成果检验等调解方案。

经过一番思索,金某和许某均对此予以认可,并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延伸司法职能,用好司法建议

案件调解结案后,我想起现场勘查时,物业公司对更换老旧水管事宜言辞模糊,曾经处理过两位业主纠纷的工作人员也对法院的来访避而不见,总感觉有点不放心。

这起案件的调解协议涉及到楼栋主水管更换,如果缺乏物业公司的主动作为,调解协议的履行势必难以推进。

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督促物业公司积极整改呢?

“不如发一份司法建议吧!”我的脑子里仿佛有一个灯泡,瞬间被点亮。

我遂针对物业公司在处理房屋漏水、主水管渗漏方面履职态度消极、应急处理不到位、修缮维护不及时、保修机制不顺畅、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向物业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1.强化服务意识,正确对待业主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主动履行修缮维护职责;

2.促进良性沟通,积极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相互理解,避免误会产生;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专业及服务水平,积极面对业主批评意见并做好内容记录、调查跟踪等。

调解协议签订的10天后,我分别对金某和许某做了电话回访。电话里,金某和许某都表示漏水墙面和水管已经顺利修复,楼栋共用水管的更换工程也在施工中,她们的房子很快又会迎来久违的“烟火”。

法官日志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低头不见抬头见,邻里纠纷处理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直接感受,也关乎人民群众在邻里生活中的生活感。房屋不是可以随意更换丢弃的小物品,而安居更是人民幸福的基点。法官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从旁观者的角度找出“治漏难”的关键,从司法者的角度阐明问题的轻与重、分清事情的缓与急,并通过司法建议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破解纠纷所反映出来的物管公司服务意识不够、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工作流程存在“梗阻”等问题,为业主鸣不平之事,助社会正不当之风。

 

    网站管理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1042114号 @copyright201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